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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发布日期:2014-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针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的监管制定的法律。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范围)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要注意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范围进行区分,证券类机构由证监会监管;保险类机构都由保监会监管,剩下的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监管时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键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规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15条到第32条,其中请大家注意的是以下两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四、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以非现场的监督为主,以实施现场的监督为辅。

1.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对监管对象的谈话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信息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请大家注意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重点内容是监管措施,这部分规定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3条到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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