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所作的十七大报告,再一次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而在这其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困难群众的福音,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国际社会400多年社会救助发展的历史表明,通过立法规范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对于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加快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救助工作日益摆上了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起草制定社会救助法并将其列入立法规划。这表明尽快建立和完善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安全网”和“减震阀”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社会建设中最重要、最紧迫的基础性任务;而且,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经过近些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制定社会救助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我国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也显著增强。目前,国家财政收入已近4万亿元人民币,国家和社会推进社会救助的能力在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民收入再分配不断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事关民生的领域倾斜,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必将得到切实保障。此外,社会救助工作中凸显出的制度性缺陷,也需要通过制定社会救助法加以规范和完善。
制定社会救助法,首先要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其次,要覆盖全体居民。社会救助作为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按照“广覆盖”的原则,使基本生活处于困难的居民,都能普遍享受社会救助,这是社会救助对象法定性的要求。同时,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社会救助具有低层次性的特征,它主要是为了应对灾害和克服贫困,而不是为了提高福利或者生活质量。因此,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或者称之为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鉴于这一特征,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必须从有效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着眼,逐步增加救助内容,提高保障标准;还要坚持公平公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救助体现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过程的公平性;社会救助体现公正原则,就是要求救助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过程与结果,都能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困难的公民。最后,要合理地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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