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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知识点强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

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1)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3)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3、转质时的优先顺序

(1)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4、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1)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抵押权未登记的不成立;

(2)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先,反之质权优先;

(3)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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