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物权法知识点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4-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5)工业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3、期限届满时的续期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地上建筑物的归属等物权法并没有予以规范,而是将其留给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加以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