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向往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良好生存环境正离我们远去,“环境危机”已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赔偿应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应如何适用的问题成了当今学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试图从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依据入手,在分析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同时,着重分析了中外有关环境侵权的不同归责原则学说的利弊,提出我国在环境侵权赔偿的司法领域应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引进国外行之有效的“盖然性理论”、“疫因学理论”及“间接反证理论”,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观点。最后,就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对我国环境侵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 环境权,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免责事由
一、概述
人类环境是指人类已经认识到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周围事物,包括阳光、空气、陆地、土壤、水体、草原、天然森林、野生生物等未经人类改造过的自然界众多要素,以及城市、村落、水库、港口、公路、铁路、园林等经过人类加工改造过的自然界。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不断出现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人民群众为反对肆意污染和损害生活环境,争取过有尊严的健康的生活而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因此,当人类环境受到破坏时,人们自然首先想到的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当属本文将要论及的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问题。
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其排污行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行为)造成他人权利侵害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等的责任。
二、 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指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环境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环保法律。而环保法律的理论基础,便是环境权理论及其立法实践。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包括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的单行法规、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及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等。同时,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和国家的环境保护及管理权,但却在有关条文中体现出了国家保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精神,并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制度。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和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包括公民环境权理论、国家环境管理权理论和九项基本制度。
- 上一篇:无人接手圆明园环评须拷问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 下一篇:论地方人大与环保监督
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 ·“排除危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 ·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
- ·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以及民事责任是怎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环境污染责任险缺位
- ·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点滴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