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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教您如何快速处理婚龄长的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5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3年4月1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7 7年登记结婚,1 9 7 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 0 1 3年7月2 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

律师寄语: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知足就是幸福。大千世界,求无止境,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过眼繁华三千,转眼两头空。心有余闲,每天都有幸福,受得苦中苦,才能享得福中福。心有所盼,却懂得止步于缘分的尽头,回头必是万里晴空。人生苦短,名利却冗长,从古到今,多少富贵随人去?知止而后安,放下便是福缘。

二十年婚姻一次诉讼彻底解决【17天办结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长期在外工作与妻子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矛盾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登记结婚时间已有20年之久,育有两名子女,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至此协商无果,当事人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1、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离婚。
2、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男方当事人所有。
3、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2012)江宁开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潘某,男,196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持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我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于2012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在向本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时,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系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一女、一子均由原告潘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2月起,由被告蔡某负责代管,潘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蔡某代管期间的抚养费3000元(其中的抚养费部分至18周岁止),子女的重大费用支出由潘某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产权归被告蔡某和儿子共同共有,其中蔡某占产权90%的份额,儿子占产权10%的份额,潘某对该房屋无居住权,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属儿子部分由原告潘某负担,属蔡某部分由其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潘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潘某归还。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潘某7000元,由原告负责归还;欠曹某8000元,由被告负责归还;其余各自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五、原告潘某于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蔡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
六、各自的衣服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江宁法院院印
     2012年11月24日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律师点评:

    此案为庄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一方固执己见的离婚纠纷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很多当事人在面对10年、乃至20年的婚姻纠纷,怕开口,怕亲戚朋友知道,怕婚离不成,反而改变了周遭的社会关系,此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快速而便捷的成功将双方的离婚解除,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都大体满意,为当事人结于心中的难言之隐处理完毕。
    接案后庄荣华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进行数日的系统分析研究,制作了专业的起诉状、证据清单、庭审意见等材料。
于2012年11月7日,正式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于2012年11月24日】。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荣华律师也未停止办案的脚步,积极与被告联系,了解对方的诉讼意愿和想法,积极寻求双方能够在和平、稳定、不争执的气氛下解决多年的纠纷;但被告作为婚姻妻子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想法的丝毫没有改变。
    第一轮接触暂无效果的情况下,接下来的数轮沟通,庄律师慢慢使得对方了解到,离婚自由是宪法及婚姻法赋予双方的法定权利,没有离不掉的婚姻,双方应当秉持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婚姻真的已经是“死灰”,那么积极的获取相应的财产或抚养权才是正道。
    双方名下财产主要集中为一个只有产权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以及一个有车贷的现代汽车,婚内子女共有两名,其中一名子女智力稍弱于常人,需要长期照料,我方委托人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此后,法庭通知2012年11月24日至江宁区开发区法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诉讼活动,庄律师在双方调解夫妻矛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争取抚养权方面发表了大量的律师意见,期间法官也积极配合,给予了相应法律知识的分析。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将缺乏房屋土地权利的房屋归属于被告妻子及孩子共同共有,将车辆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两个孩子的子女抚养权均归属于我方当事人所有,但由于进行我方当事人最近在外地处理工程项目事宜,较少时间能够照顾到两个孩子,故协商由被告妻子暂为代管孩子,一旦我方当事人外部事务处理完毕,接回子女自己抚养,为此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费15000元人民币。
      整个庭审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几番调解不成,最终律师经验丰富还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对于一段20年的婚姻关系,也许通过正规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2-3次,历时1-2年,诉讼利益的取舍【当事人适当选择放弃一部分】以及律师代理诉讼的技能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20年的离婚难题,庄律师用了17天快速处理完毕,成功离婚、争取抚养权。


 
结束语:
     很多当事人离婚都期望子女抚养权归属自己,对于子女的关爱和照顾,永远放在第一位,对于财产的性质及多少,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弥补或满足,审时度势、积极应对,保持良好的诉讼心态和状态,配合律师争取最佳的诉讼结果。


下面部分内容引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段落,供广大当事人学习借鉴使用。本文来自江苏高院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我院离婚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找出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1、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2、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因生活琐事导致离婚。如今许多人都是通过相亲这种方式来认识对方,相处的时间短,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缺乏婚姻基础,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便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请求离婚,仅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家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引发口角,继而大动干戈,从而导致离婚。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多。夫妻双方因外出务工长期处于分居状况,沟通交流的时间相对较少,感情变淡,从而耐不住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结新欢,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又或者外出务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新事物,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较之过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往往想不劳而获,从而沉迷于“买马”等一些赌博活动,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而导致离婚。    4、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 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1、因夫妻长期分居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分居催化婚姻危机。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他们的婚姻产生危机的主要有三点:一是婚前了解少,婚姻基础差。许多务工人员是趁临时返家之际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相识谈婚,不久便同居生活或匆忙登记结婚;二是婚后夫妻感情交流不足。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有的结束短暂相聚,各自返程务工;有的虽同城、同厂务工,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住,夫妻之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进行感情交流受到约束;三是务工环境易产生婚变。在打工环境下,男女双方所接触的异性更多,有的却难经受感情诱惑而产生情变。 2、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杀手锏。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越来越多成为离婚的主因,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3、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郊区和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大笔的补偿款。许多家庭因为补偿款的分配等隐性矛盾而离婚,甚至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选择离婚。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司法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要坚持开展多种方式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通过典型案例巡回审判,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应倡导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2、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判决,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开庭妥善处理婚姻纠纷。调解离婚案件要抓住以下要点: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3、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4、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确属应离婚的,应及时判决离婚,以防造成恶性事件。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孩子的保护。 可以探索设立离异家庭多部门帮扶工作室,由法院、教育局、村(居)委会、妇联、公安等部门组成,关注离异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非抚养方的探视权。法院可以及时向离异家庭的孩子所就读学校及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情况,掌握离异家庭子女的动向,防止其成为问题孩子。     4、探索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同时,可加强与妇联、教育部门、街道村居委会的衔接沟通,使矛盾彻底化解。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家和才能万事兴”,只有家庭和谐稳定了,才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作者单位:金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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