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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后,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4-06-13    作者:110网律师
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后,如何赔偿?
据网络新闻报道,2014年6月12日清晨6点06分,浙大副校长吴某驾驶的浙A-86Z16的奥迪车辆在杭州绕城公路西线(南向北方向)三墩主线出口处,与一辆安徽牌照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某当场死亡。
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面对这样一场惨烈的交通事故,除了对死者的惋惜外,作为专业从事交通事故理赔与工伤保险理赔的律师,笔者更关注的是,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该如何承担责任?死者吴某的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根据从网络上的消息来看,目前由于交警部门还没有对该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那么笔者只能从不同的责任划分来具体分析后面的赔偿问题。(由于里面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以及遗产继承问题,本文章就不再一一展开,仅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展开)
一、             若交警最终认定货车司机为主责,吴某为次责。
1.      吴某家属可以通过如下两个方面来获得赔偿
    (1)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或者司机所属用人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下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子女及依法赡养的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物损费等。受理法院首先会要求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
   (2)通过工伤程序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当然这个的前提是,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途中。并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后。吴某家属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那么,在本次事故中,吴某的家属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第三条之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吴某当场死亡,也就不存在上述五项费用。因此吴某家属可以同时享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如果吴某在事发是不是在上班途中或者说没有认定为工伤,那么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货车司机将如何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只需按照上文中已经提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即可。但是,最终是不是一定由他来承担呢?不一定。
(1)若驾驶员系由其他公司雇佣的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2)若驾驶员系由私人雇佣的员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赔偿责任又该私人老板承担。
(3)若驾驶员本身就是个体户,那么整个赔偿责任则均有其本人来承担。
当然诉讼当中,上述前两种情形,应该有驾驶员举证来证明。
二、             若交警最终认定货车司机为次责,吴某为主责。
在该情形下,货车司机的赔偿责任还是与上面的一致,但在最终的赔偿数额上,会根据双方的责任按比例来承担。
在该情形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吴某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家属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还是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部分赔偿金额。
(注:本文中,关于工伤认定仅适用了其中一个情形。但在现实中,应该不止这一个情形,故结论将会另当别论。本文写作的比较仓促,如有不当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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