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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06-13    作者:廖锐斌律师

组织卖淫罪成功案例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笔者再次以涉黄个案实例再现辩护过程并剖析辩护观点与技巧,因该案是由控方指控的重罪最终演绎成辩方的轻罪,首先我们有必要明确:
【重罪·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2012年3月以来,何××任职东莞××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的经理一职。为牟取高额利润,协同李××等五人在东莞××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安排提供色情卖淫服务。何××安排色情卖淫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提供特殊服务,并参与获利分成的处理,后因举报案发,何××等众多男女被警方带走,何××等五人随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公诉指控】东莞警方对本案侦查终结后,向东莞市第×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指控:何××等五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激辩】作为何××的辩护人,廖律师以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着重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指控何××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下文简称《解答》)中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的组织性,从组织的管理学上看,组织他人卖淫一般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对分散卖淫活动进行集中化管理与精细化的分工,以提高卖淫活动的效率。在此,组织行为的过程,即表现为管理、控制的过程,若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便是组织者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控制、支配。回到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卖淫人员接受何××的管理指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卖淫人员参与到卖淫活动中来。虽然何××在本案酒店桑拿休闲中心挂名经理一职,但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笔录与多名卖淫人员的证言中可知何××在本案中仅存在接引客人与带客入房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组织行为的特征,并不构成组织行为,因此,控方指控何××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
二、何××入职涉案酒店前该涉黄组织已存在并经营,控方指控何××与同案人员李××等人共同谋划组织卖淫无任何事实依据,何××并未与其他同案人员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指控何××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何××在本案所存在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协助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的帮助作用。
三、何××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查处案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何××系偶犯、初犯,之前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院给予何××轻判!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何××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何××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成功关键】通过廖律师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反复比对与深入研究,直言指出控方严重缺乏证据指控我当事人构成重罪(组织卖淫罪),最终获得法院对辩护观点的认可与采纳而改由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黄色充斥社会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活动,为净化社会环境,重拳打击犯罪,近来广东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大涉黄案件,众多涉黄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廖律师也接到多起关于涉黄案件的家属咨询,谨以此个案作法律详解,并衷心希望每一个身陷囫囵的当事人都能在案件程序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本案例由廖锐斌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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