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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至货场盗窃轮胎,律师辩护判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张长海律师
——魏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3613,王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魏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魏XX是因参与团伙盗窃铁路货场货车车厢中装载的数十条轮胎,后被民警巡逻时当场抓获的盗窃案件,该起案件盗窃价值约40000余元,该案一案五犯,现该案还在侦查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委托人魏XX所说的基本一致。
后在案件到达检察机关时,办案律师及时的向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魏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魏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3121晚,被告人晁XX、张XX、魏XX、郭XX四人窜至凤翔火车站,将暂停在车站的19073次货运列车机后第13位车厢(车号3460715)车门打开,从中盗窃艮山门站发往酒泉车站的轮胎41条。共计价值41450元。作案后由被告人杜XX驾驶其“福田”牌“五星”摩托车,分三次将28条轮胎转移至被告人张XX的老家凤翔县XXXXX村一组36号住宅。在第四次转脏时被民警发现,当场从其车上查获被盗轮胎13条,并抓获了被告人杜XX。同时在被告人张XX的老家查获轮胎28条。经侦查,又先后将被告人晁XX、张XX、魏XX、郭XX抓获。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XX、张XX、魏XX、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晁XX、张XX、魏XX、郭XX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魏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魏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犯罪作用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二、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
五、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并交纳了罚金;又系是初犯、偶犯;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魏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魏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魏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并交纳了罚金;又系是初犯、偶犯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魏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魏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1单元10707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441 2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魏XX亲属的委托,经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魏XX进行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犯罪作用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具体表现是:1、被告人魏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犯罪故意的提出者。2、被告人魏XX在本案盗窃活动中不是本案犯罪活动的指挥者。3、本案盗窃活动中拉本案四名被告的汽车,不是被告人魏XX准备的和驾驶的。4、本案盗窃活动开始前对犯罪现场——货场的踩点,不是被告人魏XX带领进行的。5、本案盗窃活动中的犯罪工具——剪线钳,不是被告人魏XX提供、携带和使用的。6、本案盗窃活动中的拉赃物的运输工具和拉脏物的人,不是被告人魏XX打电话叫的。7、本案藏匿赃物的场所,也不是被告人魏XX提供的。
总之,被告人魏XX虽然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是始终是一个被指挥者,始终在别人的指挥下参与了本案的盗窃活动。因此,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二、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由于公安机关破案及时,本案赃物全部缴获归案,货主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案相对与其他将赃物挥霍一空的盗窃案件相比,本案的实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魏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破案的前后,一直都能够全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经过。刚才又再次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根据现行的量刑方法,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被告人魏XX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金。这充分证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偶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魏XX在参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魏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魏XX在本案的盗窃活动中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意明显较轻;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能够在本案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国家的刑罚惩罚,并交纳了罚金;又系是初犯;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魏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魏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魏X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魏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魏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魏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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