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集资诈骗罪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6-20    作者:110网律师
李业良、傅双与某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言声(后另案处理)合伙,从事煤炭开发生意。2013年5月,李业良在本市成立某煤矿公司上海分公司,李业良担任该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傅双负责某煤矿公司与上海分公司的联络工作并掌管煤矿公司的公章。李业良、傅双、汪言声虚构某煤矿公司在陕西开矿需要资金为名向公众集资,并约定当天筹集的款项按照李业良提成46%,汪言声提成54%的比例当天分配完毕。  为此,李业良、傅双通过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以煤矿公司名义先后与陈老伯等10人签订协议书,以借款的方式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并约定协议到期后,煤矿公司除支付全部本金外,还支付半年10%的利息。  2012年5月至案发,李业良、傅双采用上述方法先后收取陈老伯等10人本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其中,李业良分得集资款22.6万余元。  2013年5月,李业良、傅双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警方从傅双处查扣赃款22500元,从李业良处查扣赃款4711元。李业良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24万元。为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业良、傅双犯集资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业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傅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及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李业良、傅双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业良、傅双一起参与预谋,并对骗取投资款起到重要作用,不能认定从犯。李业良、傅双对社会公众宣称集资用于矿产开发,但是吸收公众资金后的当天即按照约定提取46%的钱款用于发放佣金或分配,没有用于经营活动,该行为明显具有诈骗的特征,并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李业良、傅双均对此供认不讳。李业良、傅双虽然都不属于主动投案,但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所有赃款,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可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害老人多贪图于被告人鼓吹的“致富快速”、“高回报、零风险”等宣传,且在案发后相当部分老人怠于报案,甚至不肯承认自己被骗,仍心存侥幸等待犯罪分子来还钱。对此,法官特别提醒,当老年人在投资后无法与推销人员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