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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149号判决孙某六个月,达到预期目的!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并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只是充当司机角色,没有扮演组织、策划、指挥的角色,犯罪工具、实施犯罪都是胖子所为,被告在本案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属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及金额没有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适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的小孩才1岁,妻子又要忙工作,家庭急需被告人照顾,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盗窃达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量刑,累犯增加的刑罚一般不少于三个月,综合本案犯罪性质情节,建议六个月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辩护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英辉
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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