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装“鹰眼”瞄准邻家进出通道 法院:无论是否存有窥视他人故意,客观形成对他人隐私权的现实威胁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柴海艳律师
【案情回放】
李、柳两家系上下楼邻居,原本相安无事。去年10月,李先生偶然发现柳家的阳台新装了一个“探头”,对准自家进户花园。想到日后一家人的进出乃至网购收件时刷卡输入密码的过程,都将在这只“鹰眼”似的摄像头监控之下,李先生顿觉如芒在背、不寒而栗。
李家愤然将柳家告上法庭,要求柳家拆除该摄像头,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柳家也是一肚子委屈,称其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无须征得李家同意,亦无意窥视李家私人生活。装摄像头仅为确保自家安全及观察晾晒的衣物,并未侵犯李家隐私权。
承办法官亲赴现场勘察,查明并确认该摄像头朝向李家的入户花园,而该入户花园又是李家的唯一进出通道。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何谓隐私权?法院缘何认定柳家侵犯了李家的隐私权?
答: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对其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且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是《侵权责任法》所列举的18项民事权益中的一项。柳家虽在其自家区域安装摄像头,但朝向直指李家所住房屋的进出通道。无论柳家在主观上是否存有窥视他人活动的故意,在客观上已然形成对他人隐私权的现实威胁。柳家关于为观察其晾晒衣被而安装摄像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柳家为何不需偿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人均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法官在侵权案件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及数额确认,系根据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致害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定。就本案而言,柳家实施的侵权行为尚不足以对李家的精神造成损害,故柳家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闸北区法院 陈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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