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王彦旭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民他字第25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但死亡赔偿金仅适用于同一事故死亡多人,才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可以,也就是说承办案件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规定
附: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规定 第七十条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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