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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篮球赛上受伤是否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4-06-28    作者:李海军律师
公司篮球赛上受伤是否属工伤2014-06-03 00:30来源:吉安工伤律师网作者:吉安律师网网址://www.ja148.com/          公司篮球赛上受伤是否属工伤                  
     ----------认定并非局限于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
  日前,我市职工某在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赛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效益较好,经常开展一些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到了年底,公司决定组织各子公司举行一些活动,其中包括篮球友谊赛。公司并特别安排了一天时间不上班,在活动前公司领导还一再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篮球友谊赛中,张某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左膝韧带断裂。对于张某是否认定为工伤,单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来就是娱乐,又不是工作,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并且又是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相持不下。

律师意见:
  此案应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不可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受伤者的实际情况,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出发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开展。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本案的认定,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如车间、办公室)。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是工作。
  张某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表现。张某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不仅仅指职工做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并非局限于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只要是单位给自己的职工安排的“公事”,都可以视为工作。本着工伤认定从宽、保护职工利益的原则,工伤保险科应该认定某参加单位篮球友谊赛受伤是工伤。

类似案例:
  某单位安排职工高某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后,高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击,头面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轿车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高某受伤案同样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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