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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4-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表决,一人一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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