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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关于立案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家庭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立案,通俗地讲就是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行为。由于我国基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民事案件能否立案受理,取决于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审查。我国法院的立案庭就是担负着这样审查职权的具体部门。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法院认为符合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立案阶段,律师的工作是帮助委托人理顺民事案件的一般法律关系,将起诉材料整理成案件“雏形”。这些工作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把好立案这道关,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会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立案时,应帮助委托人做好以下工作:
 
 
离婚案件:
 
第一、确定适格的原告。
 离婚案件中的原告即是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夫或妻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应提供的证据为:1、原告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此证据证明原告是谁。2、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此证据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二、确定明确的被告。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就是原告的丈夫或妻子。
 
应提供的证据为1、被告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以上两份证据用以证明谁是明确的被告。3、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证据。
     
第三、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离婚案件中的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大部分情况下还会涉及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因此,诉讼请求一般为三项,1、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2、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育费用如何承担;3、财产分割。如被告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告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提供的证据应为1、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2、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即提供诸如证实存在家庭暴力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情形的证据;(1)、对方有过错的证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2)、其它感情破裂证据: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 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以确定子女需要被抚养的年限;   
 4
、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5
、被告的收入情况,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6
、财产的归属(区分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及价值证据。案外人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合法占有或使用管理的其他人的财产,如双方居住的一方父母的房屋等。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婚前财产如嫁妆等。共同财产范围的证据(如婚后取得的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无过错方还应提供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7
、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重婚等严重过错的证据。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被告就原告为特例。
   
应提供的证据为1、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证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之一的证据,如被告正在被监禁等证据,应有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证据。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立案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由原告签名并捺手印民事起诉状两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律师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供由原告签名并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有的法院还会要求律师提供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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