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不妥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不妥
 
一种意见认为:“感情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二人感情尚好,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应该维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虽然感情尚未破裂,但婚姻是男女双方以互为配偶,建立家庭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不是决定婚姻存继的唯一因素。
 
  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了两大类,一类是“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在第三十二条前三款;一类是客观理由——“一方宣告失踪”,规定在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条规定虽然以列举的形式拓宽了离婚的理由,但概括起来仍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感情确已破裂”,一类是“一方宣告失踪”。但在正常情况下“感情破裂”仍是离婚的唯一的理由。不可否认,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核心要素,感情是否破裂对婚姻关系的存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感情并不等于婚姻生活的全部,它只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婚姻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物质生活、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都不是感情所能完全替代的。关于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恩格斯曾设想了如下条件:“生产资料转归社会公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或是非婚生的。”这些条件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就。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中的经济消费和赡老育幼仍需个人安排和负担,这种情况下感情就不可能成为决定婚姻缔结的唯一因素,婚姻的缔结并不排除对政治因素、物质因素、学历和职业因素以及家庭因素、地域因素等因素的考虑。与此相对应,影响婚姻离异的因素也应是多方面的,感情因素、物质因素、地域因素、家庭因素等等都可以,但又都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离异。因此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就不全面,现行《婚姻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是存在缺陷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