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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二次起诉离婚持续分居律师怎样离掉

发布日期:2014-07-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第一次原告要证明感情是否破裂,而第二次起诉离婚,高明的律师要想办法改变举证责任,希望被告证明感情还在,让被告证明在6个月内是否作出努力,是否真的修复了夫妻感情,为何原告再次及时起诉,因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6个月缓冲期毫无意义,再判决不离,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成功缺席判离复杂军婚案例
【栖霞区离婚案例指导】
案情介绍:
刘女士苦于陷入一起痛苦不堪的军婚纠纷之中,丈夫逼迫自己以公正形式放弃夫妻房产,家庭暴力不断,又持续近2年时间不让刘女士看望孩子。庄荣华律师听取当事人详细意见以及审阅相应案件事实材料,给予刘女士数份详细的律师意见,终使得刘女士鼓起勇气、恢复信心参与了诉讼,事后刘女士也表达如果没有律师的认真剖析与辅助疏导心理,其无法获取较好的诉讼心理状态。

审理结果:
栖霞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此次资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成功将一起被告不到庭参与诉讼,且不同意离婚的一起军婚离婚案件,彻底离掉,应当说,核心的诉讼技能掌握在勤奋、敏锐、技高的离婚律师手中。

律师点评:
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之后,庄律师也给承办法官致函,要求对于男方在婚内几个主要侵害妻子的重要事实,予以调取固定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专程驱车前往被告部队确认,被告是否仍然拥有现役军人身份,经过该部队政委等相关领导确认,其仍然拥有军人身份,且部队已经转交给被告法院送达的传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生,汉族,苏果超市员工,住本市栖霞区。

被告王某,男,1978年生,回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现役军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霜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11月,原被告经过短暂接触即缔结婚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文化差异较大,平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06年儿子出生,被告不仅对原告关心较少,而且在孩子半岁时强行将孩子带离原告身边,长达两年。被告以不让原告见孩子来威逼原告,迫使原告到公证处放弃房屋产权。纠纷中被告多次在深夜把原告和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2012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打原告,6月2日被告又到原告工作的超市闹事,将大门锁住限制超市营业,用铁锤攻击原告,当日晚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骚扰,均已报警处理。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其于2012年8月16日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2012年6月2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在江宁区麒麟街道门口发生扭打,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2009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书载明,江宁区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该房产的出资、按揭贷款均与原告无关。庭审中,原告称目前小孩在被告处,小孩抚养权问题由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公证书、(2007)栖民一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江宁分居麒麟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双方于2012年6月2日发生扭打的事实。另原告申请其父母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其及家人有过殴打行为,因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07年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扭打,并报警处理,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目前孩子随被告生活,故仍然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本院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刘某自2012年10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结束语:
众多当事人因对方不同意离婚而对离婚案件缺乏一定的信心,但纵观夫妻感情生活的实质却又发现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因此寻求专业能力强、诉讼能力和技能高的离婚律师协助,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本案我方当事人对于不堪忍受婚姻的折磨和家庭暴力等行为,坚持要求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因己方经济能力有限,且是一名男孩,跟随父亲生活更为有利,故未坚持要争取抚养权。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9日立案,2014年6月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8 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 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年6月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年6月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南京浦口区永宁镇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通过咨询和I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约2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3月21日立案,2014年5月31日结案。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3、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无其他纠葛。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8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列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被告B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31日
有人尖刻的嘲讽你,你马上尖酸的回敬他。有人毫无理由的看不起你,你马上轻蔑的鄙视他。有人在你面前大肆炫耀,你马上加倍证明你更厉害。有人对你冷漠,你马上对他冷淡疏远。看,你讨厌的那些人,轻易就把你变成你自己最讨厌的那种样子。这才是“敌人”对你最大的伤害。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男方作为被告在接到诉状之后,迅速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4日立案,2014年5月14日结案。
房屋内基本设施归女方所有。
男方未补偿女方任何款项和费用。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局势平稳,最终待尘埃落定即将宣判之际,女方又开始后悔,似乎此时离婚没有她预想的可以得到大量的补偿,准备撤诉和电话询问父母意见,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方特别想离婚,同时又不愿意作出相应的补偿,作为被告又不可以急于表现出来,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4年生,职员,现住本市建邺区。
被告B,男,汉族,1 982年生,职工,现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存放于被告B处的LG洗衣机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LG电冰箱一台、美的电冰箱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两个、衣柜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归原告A所有;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4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鼓楼区离婚案】
11天成功快速离婚
房产车辆皆全部成功争取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无法与女方在家协商离婚,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1天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3月28日立案,2014年4月9日结案。
房屋【150平米】车辆及屋内全部设施皆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59万。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3年生,无固定职业,住玄武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4年生,无固定职业,住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2 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5年8月相识并恋爱,2 0 0 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座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产权及屋内所有电器、家具等物品(B的私人用品除外)归A所有;长安小型轿车一辆归A所有;A补偿B人民币5 9万元,具体给付方式为:A于2 0 1 4年4月1 4日前给付B人民币4 0万元,剩余人民币1 9万元于2 0 1 4年7月1 4日前给付完毕;B于钱款付清后一日内搬出上述房屋;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6 9 4 0元,减半收取3 4 7 0元,由A承担3 0 0 0元,B承担4 7 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生命中很多烦恼的产生,往往是我们亲手制造的。不妨尝试做一位烦恼的旁观者,不参与其中,不给予推动力,而只是旁观。这样,个体生命就不会被其裹挟,就站得住;站得住就有主动权,有主动权就有能力熄灭很多热恼,获得内心静止清凉的觉受,以及身心自在从容的和谐。

【鼓楼区离婚案】
不足一月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无法与女方在家协商离婚,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27天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3月19日立案,2014年4月16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3年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0年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1 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5年自由恋爱,2 0 06年登记结婚,2 0 08年生一女C。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被告B负责抚养,原告A自2 0 1 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 5 0 0元(含C今后的家教班教育费和普通医疗费用中原告aA所承担的一半部分);C今后发生重大疾病费用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告A与被告B自行协商解决。
四、坐落于南京市(建筑面积7 4.59平方米)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人民币1 0万元,同时该房所涉及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五、原告A自愿将房屋折价款1 0万元赠与给女儿C,该款项由被告B代为保管。
六、奇瑞牌轿车1辆及房屋内所有生活用品归被告B所有。
七、双方其他财产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些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日常社交中,我们有时难免遇到自己不能接纳的人,而且常常会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孰不知,有善巧智慧的人,却以德报怨,以善缘消旧恶。他们懂得,越是厌恶、嗔恨、嫌弃、排斥、不喜欢的人,越是生命的贵客,越要以诚相待。因为,嗔恨只能自伤,包容才能宽广。接纳不贤,有容乃大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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