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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 “毁容”厂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012731下午,原告解某某准备将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放入冰箱时,啤酒瓶突然爆炸,致原告面部损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外伤,行缝合术。
同年8月至9月,原告多次赴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14.4元。解某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09287.30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解某某因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突然爆炸,导致面部损伤,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该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解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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