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ΧΧΧ故意杀人罪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吴远国律师

ΧΧΧ故意杀人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ΧΧΧ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ΧΧ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作为ΧΧΧ的辩护人,首先向受害人的亲属表示慰问。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了ΧΧΧ,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ΧΧΧ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XXX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公诉机关指控XXX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以及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二、 XXX犯罪以后,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案发后,XXX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第10页倒第3行:“我把我老婆送到抢救室后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打的110报警说我把我老婆伤了,我现在在忠县红星分院四楼的。”证据第14页第三行:“当时我把XXX送到医院去后,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上述证据证实,XXX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构成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XXX犯罪以后,积极抢救被害人
犯罪行为发生后,XXX积极抢救被害人,和其岳母一道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抢救。证据第13页倒第一行:“后来我看见我老婆XXX严重了,满身都是血,我顾不得自己脸上还在流血就赶紧把她弄到忠县人民法院红星分院去进行抢救……”证据第84页倒第三行证人刘顺荣证实:“隔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那名男子就跑向那受伤的女子把她抱到喊那受伤的女子坚持住,之后那名男子就把那受伤的女子抱起去坐了一辆出租车离开了……”
四、 XX归案后,真诚的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行为发生后,X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而且本案也适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X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五、 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而且XXX想为了共同生活来维护家庭,XXX同时多次原谅受害人
在本案中,引发本案的重要原因是被害人在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从事导致本案的悲剧发生。证据材料第15页倒第三行:“我就凭一个男人的直觉她是在酒吧里面当小姐。我还是没有惊动她,第二天白天我又到他住的楼下发短信问她在哪儿,她说她在家里,其实她并没有在家里。当时她不知道我到了广东小的江门了。我还在她住的房间的阳台看见有其他男人的内裤。我一直守到晚上一、二点钟她都没有回家。第二天还是通过我岳母和她联系她才和我见面。ZZZZ和我电话联系后叫我在一个网吧门口等她,之后又叫我回她住的地方。我到后面阳台上就没有看见那个男士内裤了。我想可能是她把我支开到网吧的时候先回定把男士内裤收起的。并且见面后我还在她手机上发现她把其他男人的电话存为‘老公’,还有她和其他男的在床上躺起一起照的相。当时我就很生气,把她手机都是摔坏了。她又给我说好话,我就原谅了她了。还把我带的手机给她用。我就回赵庆那边上班了。还有一次我悄悄道江门找她,又发现她和其他男的有不正当关系。我就在2009年7月份的时候强行把她带回忠县老家了。回忠县待了十多天时间,她又一个人悄悄的跑到广州去了……”证据第16页倒第一行短信在大致内容是:“我以后不和你联系了,我的生活楞个幸福我还来勾引你你不觉得我很贱吗?我每次和你聊天都要问他好久下班……你喜欢我吗?……当时她又跪倒给给求我原谅她,说她以后再也不了。我心一软,又原谅她了。这样我们一直吵吵吵闹闹生活到2010年10月,她还是犯同样的错误。”证据第108页倒第五行证人CCCC的证言:“XXX这个女娃儿要不得,脾气不好,容易发脾气,而且长期在家里面好吃懒做的。不做活路,只知道要钱,还嫌钱少,又喜欢出去耍,爱上网,又爱去酒吧去耍,就是今年都因为嫌家里穷跑出去耍几次。”证据第8页倒第4行:“SSSS最后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DDDD当时也在旁边帮腔说不跟到我过了。我还和DDD说不和你两个说。”证据第9页15行:“我岳母说不跟到他过,过霍日子……”上述证据材料均证实,被害人在因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的过错,由于不理智不冷静才导致了本案家庭的悲剧发生。
六、 本案是一起家庭纠纷而引发的犯罪案件,而且XXX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有别于其他故意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受害人有重大过错。XX认罪悔罪,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案发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而且家中还有年老的父母,受害人不幸去世后,家中仅留一个年仅二岁的孩子是XXX父母带到外地一边打工一边抚养受害人和XXX的孩子。根据XXX的上述情节,结合请求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十年的刑档内量刑。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本案受害人不幸去世后,其丧葬事宜全部由XXX的父母入土为安。关系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是因本案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关于抚养费是否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现在还未到退休年龄,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请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和误工费的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提供的票据予以确认。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人民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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