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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26月一天晚上,王某酒后到李某家中找李某讨要工程款,遭到李某的拒绝。当晚23时许,王某邀约其弟王某甲二人持刀和铁叉来到李某家门前,破门而入,双方在黑暗中发生打斗,被告李某持铁叉将王某甲的颈部、腹部刺伤。王某甲于20127月中旬死亡。
李某的行为首先构成正当防卫,其次其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就本案而言具体分析如下:    
李某夜晚在自己家中休息,王某酒后因往年工程款纠纷找李某,李某见王某喝过酒劝其清醒后再说,而王某认为李某是不想解决该问题就回家嘁来自己的弟弟王某甲一同持刀叉来到李某家门前,破门而入。严氏兄弟破门而入的行为已经对李某的财产权和住宅权造成了侵害,二人持刀叉对正处休启、状态毫无防备的李某进行伤害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到李某的人身安全,后李某拿铁叉制止王某兄弟二人的侵害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按防卫过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作出的。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行为。
王某两兄弟的行为确实危及李某的人身安全,但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王某兄弟二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碰到问题便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不计手段,对后果估计不足。此二人各自拿有刀叉,且均为铁制品,其锋利程度均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对于正处于休息状态的李某而言,王某两兄弟手持凶器对其进行伤害的行为即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行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他的人身安全。李某为了保护人身权益不受暴力侵害而采取防卫措施造成王某甲受伤后死亡,属于特殊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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