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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4-07-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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