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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07-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问:我于2011年3月12日入职某正在筹建的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每月工资为5400元。该公司在2011年11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情形下,我能否以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我2011年3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筹建期间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单位没有注册成立,也就不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据此,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受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限制,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但是,该公司2011年11月23日注册,至今已经超过3个月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自公司注册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单位注册后迟迟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是,若你以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那么,在法律上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以欺诈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以上述任何一种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些理由中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中,若你以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法律不会支持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而且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律只会支持公司注册1月之后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支持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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