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婚姻纠纷案--如何准确认定家庭暴力男女互殴案件中的施暴方
发布日期:2014-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先分享一个案例:
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合议庭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女)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体质较好。被告(男),体弱多病,且患有心肌炎。再一次争执中,男方打了女方一个耳光,并掐住女方的脖子,大叫“闭嘴”。女方抓住男方的左手食指,使劲掰断了,夫妻双方双双报警,都称自己是受害人。经过法医鉴定,男方轻伤,女方轻微伤。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谅解。现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法庭上都主张对方家庭暴力,自己是受害者。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识别真正的施暴人呢?
庭审中,合议庭从暴力的过程,暴力的动机,双方的体能及暴力的危险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施暴方是男。理由:从动机上看,男方施暴的动机是控制女方,让她闭嘴。为控制女方男方先打了女方一耳光,随后掐住女方的脖子不放。女方掰断了男方的左手食指,是反抗激烈,男方的行为属于控制型暴力,女方的行为属于抵抗型暴力。从双方体能看,体弱多病的男方和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方对比,体能相当,各方都不占优势。从暴力的危险程度上看,男方虽然左手食指骨折鉴定为轻伤,女方脖子出现淤青,左脸红肿,鉴定为轻微伤。虽然男方伤情较女方更为严重,但是男方掐住女方脖子的暴力行为危险程度更高。女方的脖子被男方掐住后,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窒息死亡,此时女方遭受的是严重的生命威胁,而女方掰断男方手指的行为是在性命攸关的情况下,正常人都会做出的反应,她的行为是自卫,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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