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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骗用车辆的方式实施敲诈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30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李某,离异后与8岁的女儿一起生活,无职业。20065月,李某打算买辆出租车做生意,多次向其表姐夫张某开口借3万元钱,张某均婉言拒绝。20066月,李某以送小孩回老家为由,借用张某的小车(价值25万元),却将该车开到一家当铺,要求典当5万元,准备获款5万元后再通知张某到当铺赎取,因当铺老板坚持要车主亲自来办理手续而没有得逞。李某便将车开到A市又找了几家当铺,结果相同。张某见李某借车许久不还,就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说:“你汇3万元钱到我指定的账户上,我才回去把车还给你,否则你再也见不到车了。”张某问为什么,李某说“向你借钱都不借,这都是你逼的。”张某随即报案,警方后在A市将李某抓获。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将车辆借出,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李某还实施了以车辆为要挟的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由于两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应当以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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