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刑事减刑案 -----未成年人刘某(化名)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人刘某(化名)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化名)与同学李某(化名)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化名)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刀柄将李某(化名)头部打伤,后王某(化名)得知李某(化名)欲找人报复自己,便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刘某(化名),求其帮忙。
2013年1月16日中午,刘某、王某和李某(化名)等人相约到位于学校附近的某一空院内理论此事,王某和李某(化名)推打在一起,刘某(化名)见状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某(化名)腿部捅伤后逃离,王某(化名)继续殴打李某(化名),看到李某(化名)腿部流血后逃离现场,并在逃离时将刘某(化名)丢弃在路边草丛内的匕首丢到一水表井内。之后,李某(化名)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王某(化名)主动投案。
2013年7月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刘某(化名)犯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化名)不服,提起上诉,我所何富民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思路:
我所接受本案后发现如下事实:
1、被告人刘某(化名)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化名)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化名)的家属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情况,何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某(化名)是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法律依据,刘某(化名)一家吃的低保,仍积极筹钱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故应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2、本案死者李某(化名)本身存在过错。
3、应参考其他其地区判例,对未成年学生的判决结果应注重教育和感化,从轻裁判。
4、刘某(化名)家属愿意在超过赔偿金额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赔偿,求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件办理:
何律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提出“被告人刘某(化名)在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有自首情节、家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3.5万元的法定和酌定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审理本案法官的认可。
结果: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化名)从原来的十二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九年有期徒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案情所涉人名均已作出修改,具体案情没有全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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