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身兼数职,交通事故误工费应该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系钢琴教师,2011年7月与某私立学校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又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和节假日)为培训机构上课,每课时为120元,培训机构每月至少需安排20课时。2013年9月5日晚10时许,刘某从培训机构授课回家途中,被胡某驾车撞伤。刘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9级,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经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肇事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一份。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对刘某兼职的误工费提出异议,其他赔偿项目无争议。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诉讼中,刘某提交了私立学校的工资清单,自事故发生后,刘某每月减少的收入为3600元;培训机构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清单(各月收入均不同,最低为2400元,最高为3000元,平均为2540元)。本案例中,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虽未明确受害人兼职收入是否赔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只要其收入来源合法且能够证明“固定收入”的,就应当采完全赔偿原则,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才可以适用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的刘某,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固定收入”,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