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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中标合同备案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要求,备案制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建设施工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经过备案的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通过和解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要报主管部门备案呢?针对该问题,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各地规范性文件,也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了咨询。除了北京市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对解除合同有形式要件要求外,其他地方没有发现相关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签订出面解除协议。该协议生效后10日内承发包双方将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登记表按其管理权限分别保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解除后,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而在申请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必须先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等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此项规定就给经过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解除隐形规定了条件,对于必须办理招投标的项目,在合同解除后必须有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或判决、裁决,当然不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是否应该在合同解除后必须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甚至备案,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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