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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发生的事故可不可以适用交强险赔偿?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9月27日,原告刘夫伟驾驶沪B95001、沪E6435挂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同顺大道上行驶时,因轮胎破裂,原告将车辆停靠在接近右转向两港大道方向上匝道的车道上,流动补胎车驾驶员即被告华家强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发生意外爆裂,气流将站在一旁轮胎处的原告弹到停靠在其驾驶车辆右侧沪B21359车辆(拖挂沪D2013挂车辆,均登记在被告上海国佳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被告代庆国)的车架上,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伤情被评定九级伤残。本案中能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首先,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除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次,本案中在道路上为补好的汽车轮胎充气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再次,本案中的原告只有在作为对方保险车辆受害人时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作为自己车辆的损害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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