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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10    作者:110网律师

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
上诉人H6人因与被上诉人HF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HF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HF公司与H6人签署了关于HF公司受让H6人所持有的HY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签订本协议之前HY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H6人负责,与HF公司无关并无连带责任;HY公司名下除ADL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开发权、产权及各项法律责任均转由H6人所有及承担,如HY公司因以上原因被追究承担任何责任,则H6人应当向HF公司和HY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HY公司在2006年3月24日以前所发生的所有债务以及在2006年3月24日以后除ADL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所产生的各项法律责任,均由H6人承担,如HY公司因以上原因被追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则H6人应当向HF公司和HY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HF公司自H6人处接管HY公司后,发现H6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大量债务,致使HY公司在后续经营中频频被相关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已对HY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H6人隐瞒2006年3月24日之前发生的债务包括:欠案外人A、B、C、共计450万元债务, HY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应由H6人向H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1、判令H6人立即支付HF公司450万元;2、判令H6人连带支付HF公司上述款项450万元的利息;3、判令该案诉讼费用由H6人承担。
H6人在一审中答辩称:…………
法院判决认定:HF公司与H6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合意达成,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遵守。根据HF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支付2006年3月24日股权转让前的债务,HY公司已支付共计450万元。该三笔HY公司已支付的债务,根据约定,应当由H6人承担。因此,HF公司要求H6人支付45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直未全面结算,陆续发生债权债务纠纷,HF公司在发生的诉讼中已经提起过相关抗辩,H6人辩称HF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H6人隐瞒债务的行为,已属违约,造成HF公司损失,应予赔偿。HF公司分别于 年 月 日支付A、B、C450万元。H6人至今未予支付,应自付款次日起赔偿HF公司利息损失。因此,HF公司要求H6人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H6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HF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款450万元;二、H6人赔偿北京HF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款450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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