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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发布日期:2014-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利权衡下身患有一种难言之隐,虽然经过多方医治,可就是一直未能痊愈。一个偶然的机会,利权衡听密友介绍,便慕名前往尚德医院诊治。尚德医院果真名不虚传,仅仅一个星期,就使困绕利权衡多年的疾病,竟然完全治愈了。利权衡回家后,高兴之下,向尚德医院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信中介绍了自己的简要病情、治疗经过、尚德医院的医术及服务态度、谢意,还写下了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并诚恳地邀请主治医生及护士们有空前去做客。尚德医院收到来信,认为这是难得、生动的宣传广告,遂将感谢信原文打印、放大后在医院张贴,为体现真实性,还附上了利权衡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此后,利权衡经常会收到一些不明不白的电话,甚至常有人上门造访。其中有打听、有愚弄、有嘲笑、有讽刺、有挖苦,让利权衡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利权衡经打听,方知事情原委,自己因此成了广告“明星”。利权衡遂要求尚德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分歧】

  尚德医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尚德医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因为感谢信来自利权衡的真实情况或感受,且出自利权衡自己之手并自愿交给院方,院方张贴的是感谢信原文,既没有夸大,也没有缩小,更没有作任何评论。

  第二种意见认为,尚德医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结合本案看,尚德医院侵犯了利权衡的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秘密信息的权利。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我国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由于感谢信涉及到利权衡的私生活,利权衡写感谢信给尚德医院,只表明利权衡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尚德医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利权衡的权利相对尚德医院来说便是义务,利权衡给尚德医院去信,是为了表达喜悦和感激,并未同意“现身说法”即进行广告宣传,尚德医院未经利权衡的个人同意而向社会公开其隐私内容,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且此行为已经造成他人对利权衡的愚弄、嘲笑、讽刺、挖苦,让利权衡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因此,据前述法律规定,尚德医院公开感谢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权,应负法律责任。 

  综上,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法院最终采信了笔者的意见。(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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