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期间 娘家可否要回陪嫁物品
发布日期:2014-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4月,小静(化名)与小涛(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小静父亲从银行取出10万元交给女儿,称这是自己给女儿的陪嫁,让小两口拿该钱买车。然而,小静执意不要,在买车当天,小静为其父就10万元购车款出具了欠条,当时丈夫小涛并不在场,对妻子给岳父打欠条的行为毫不知情,后汽车登记在小涛名下。半年后,小涛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静父亲将女儿和女婿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自己10万元购车款。
【分歧】
给女儿结婚准备的嫁妆款,在女儿离婚诉讼期间能否要回?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是民间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女儿,且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一份,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原告明确表示其出资购买的轿车系为两被告结婚准备的陪嫁,从实质上讲,轿车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关系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外,还要有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取出10万元,是为其女结婚购买轿车准备的嫁妆款。虽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出具时被告小涛并不在场,该欠条并非建立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轿车购买于两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且原告明确表示轿车作为女儿结婚的陪嫁,并将车辆登记于女婿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此可见,该轿车是原告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可否提起离婚诉讼? 4个回答20
- 离婚前可否先拉回陪嫁物品? 8个回答0
- 离婚诉讼可否先仅就是否离婚和小孩抚养权问题提出诉讼 6个回答0
- 夫妻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可否以此提起离婚诉讼? 0个回答0
- 结婚两年没有夫妻生活,离婚协议书怎么写,不要男方财产,只要自己的陪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