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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汽车引官司 车主外借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据《邯郸日报》报道,现在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经常会出现朋友之间相互借车的情形。借给朋友汽车本是好事,可不少车主因为出借汽车不当引来了官司。

  车主:
  没撞人还负法律责任

  今年5月份,家住邯郸市复兴区的王先生,在明知朋友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出于好心仍出借汽车,没想到因此引来一场官司。
  王先生称,自己家中有两辆汽车,由于只有一辆汽车经常使用,其中一辆便闲置在家里。朋友张某多次开口借车,在得知张某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王先生开始也不答应,后来经不住朋友的软磨硬泡,还是把车借出去了。没想到李某把汽车借到手之后,在一次出行途中不慎将行人吴某撞伤,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公安交通警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6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56784元。
  起诉书下达后,王先生觉得很是委屈,虽然肇事的汽车是自己的,可他并没有撞人,吴某的起诉书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彭莉娟律师:
  有过错才需要赔偿

  根据 《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事故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车主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王某没有任何过错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那么,什么样的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呢?
   机动车出借人即车主的具体过错的情况可分为:
       其一,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借用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故意隐瞒没有驾驶资格,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如果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或某些隐患,事先没有向借用人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借人向借用人告知了车辆存在的故障或隐患的真实情况,借用人执意要求借用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出借人应对赔偿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还有比如车辆没有年检,没有上保险,车辆有安全隐患,明知对方醉酒、嗑药、有妨碍驾驶的疾病等情况而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都属于有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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