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4-08-29 作者:110网律师
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怎样理解《农村土地承包解释》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用所作的规定?
答: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的地区。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其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22条至第24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考虑是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承包方;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给他;3、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考虑到土地补偿费分配机制的改革趋势,为使《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的规定能够与日后新出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农村土地承包解释》第24条后段另作了特别规定,即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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