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14-09-04 作者:李德力律师
和解协议书(判决生效后)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荔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荔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乙方返还给甲方婚约彩礼人民币万千百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合计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莆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本案就此了结。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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