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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

发布日期:2014-09-06    作者:李德力律师

遗 嘱(委托律师见证)
立遗嘱人:林,男,汉族,19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霞号,身份证号码。
为妥善处置本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本人百年以后的归属和继承,防止各继承人间因财产继承起纷争,本人自愿在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立此遗嘱,由代书,并由 、 律师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村组(具体位置为原路边)一幢四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莆城集建(19)字第2号】、以及19年在上述房屋南侧原杂地处自建一幢三层框架结构房屋(面积:约1000平方米,房屋四至详见照片)均属于我和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共同财产,我占有一半份额。在我百年之后,属于我所有份额的房产(或者今后上述房屋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交由长子继承,其他继承人不得继承且不得干涉。
2、除公正遗嘱外,其他任何时间、任何形式的遗嘱若有与本遗嘱不一致的,立遗嘱人林确认以本遗嘱为最终生效遗嘱。
4、本遗嘱自立遗嘱人陈签字、摁指印并经 、 律师当场见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5、本遗嘱壹式叁份,由立遗嘱人陈自行保管壹份,见证人各保管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右手签名并摁右手大拇指指印):
立遗嘱时间:201年月日
立遗嘱地点:福建聚华律师师事务所办公室(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城友德大酒店辰华财富中心A幢八楼)
遗嘱代书人(暨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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