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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伤认定的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李水全律师

李水全律师代理案件实录
 
基本案情
杨坚持于2004年六、七月份开始跟在被告单位打工。2010年,被告承包了山东省滨海市邹平县广复集团炼铁分厂的皮带下料兜改装工程,杨坚持被派到该工程所在地工作。201038日,杨坚持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自6-7米的高处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邹平县医院等多家医院抢救、检查、治疗,身体无法恢复正常,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杨坚持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杨坚持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杨坚持在救治过程中,用人单位都给予了积极救治并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而且杨坚持受伤后,用人单位每个月都继续给原告2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是,2012年春节过后,杨坚持家属再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时,却遭用人单位拒绝。杨坚持家属多次到县政府信访无果,多方咨询律师,答复均以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河北工人报”,当事人家属寻找到了我
当我们在涉县人民法院领到杨坚持工伤赔偿案的判决书时,心中真是感慨不已,这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历经艰难曲折,杨坚持家属2012年夏天赶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求助时的情景仿佛就在昨天。
2012714上午,天气炎热难耐,杨坚持的哥哥和杨坚持的妻子手拿《河北工人报》走进了我的办公室,说:“我们在河北工人报看到了你的报道,希望你能帮助我们依法维权”。他们向我讲述了杨坚持的案件经过后,两双期待的眼光等待着希望,而这时,距离事故发生当天已经过去两年多了,距离病情稳定出院也过去一年多了,真可谓“为时晚矣”。我向他们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难度,并答应帮他们依法维权。
老板名下两个公司,被告主体难以确定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要确定用人单位的名称。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用人单位老板的名下注册了两个公司,一个叫涉县金华冶修建筑有限公司,一个叫河北丰源有限公司。具体当事人在哪个单位干活,当事人及其家属都说不清楚,只知道老板叫马玉琴。我要求当事人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上岗证等相关证据,可当事人一项证据都没办法提供,最后能提供的只是在一起干活的几个工友的证人证言。无奈,只能根据证人证言的口供锁定用人单位为涉县金华冶修建筑有限公司。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整理好相关材料后,我到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立案,仲裁委员会接受材料后答复5天后出具是否立案通知书。在意料之中,5天后,领到的是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超过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家属心灰意冷
收到劳动仲裁委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我准备好了向法院起诉的材料后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开庭时,我宣读了起诉状,诉讼请求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答辩称: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原告按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错误,应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认定工伤、然后才能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说明了法院的观点,称没有工伤认定,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工伤,并建议我们撤诉。我们坚持自己的观点。经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最后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家属收到判决书后,心灰意冷,两眼泪汪汪的对我说:“我们通过《河北工人报》找到了你,觉得你很有能力,我们全家把希望都寄托于你身上了,可如今我们输了官司,因为杨坚持看病外债累累、最近两年也没有经济收入,我们可怎么办呢?”看着当事人家属失望的样子,我建议他们在诉讼时效内赶紧上诉。考虑到他们经济条件困难,我向他们承诺:即使我免费为你们继续代理,我也要帮你们到底。
二审法院发还重审、当事人家属看到了希望
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条件,二审以后的代理我都没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家人收到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脸上露出了一丝笑容,并向我表示:“我们一开始就觉得你很有能力,一审法官曾建议我们换律师,我们都没答应。现在看来,我们的决定是没错的,我们看到了希望。”我说:“重审我们也有一定的困难,首先我们的证据不是很充足;其次,我们没有认定工伤,一审法院很难接受我的观点。现在我只能说,我会尽力的。”
重审法官再次建议撤诉,律师据理力争,诉求终获支持
重审开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点上。我围绕争议焦点详细阐述了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用人单位老板名下有两个公司,但原告提供的工作服上印有用人单位的名称,通过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印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工作服是用人单位发放给本案原告的,因此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原告虽然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不能认定工伤,但不影响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可以”,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申请或者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而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却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伤认定决定书只是一份证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书”就像“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样,只是一份证据而已,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工伤,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工伤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工伤。
开庭后,主审法官对这个案子真是有点头疼了,他还是建议我们撤诉后走工伤认定程序,称法院没有权利直接认定工伤。可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工伤认定期间,职工是不可能申请工伤认定的,这对与家庭贫困的农民工来说,意味着很长时间陷入官司的泥沼中,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我强烈要求主审法官对这个案件审慎处理。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依据,最终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林清著的《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关于未经工伤认定,法院能否直接确认工伤的观点,提交给主审法官。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201464日,涉县法院判决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待遇。至此,原告从受伤到一审法院判决经历了4年多终于得到了一份满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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