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律师法》十大特点
发布日期:2014-09-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适应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需要,并在全面总结《律师法》施行11年状况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1.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取消了原有的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2.首次加入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3.强调了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新修改的律师法突出了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强化了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等制度。
5.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律师会见刑案疑犯不需批准,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的内容,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但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有冲突的,在具体实施中,还应当要考虑两法的衔接。
6.新修改的律师法增强了律师取证的权利,增加规定了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7.新修改的律师法免去了律师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规定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需负证明责任。
8.新修改的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如“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
9.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罚”。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今后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受到“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等处罚。
10.新修改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扩大了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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