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的 最新案例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郑兰运律师
最新案例
一、案情简介:
民 事 诉 状
原告:李XX,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路100号3001房。
被告:王XX,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路100号3001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
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8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月1日,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十多年前,被告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没有给付过钱物给原告用于家庭生活,家庭里的生活全由原告一个操持,原告边工作,边照顾家庭,悉心照顾孩子,原告也无法过问被告在外的生活、工作,长期的分居生活已经使得原告身心交瘁。
令原告更为吃惊的是被告瞒着原告在外欠下了巨额债务,致使原告现在唯一的住所也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法院欲强行拍卖,原告也将因此没有了住处,即将开始的退休生活,也将异常艰难、辛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0年至今, 被告一直在外居住,恶意与原告分居;在此期间, 被告违背夫妻忠诚的义务,在外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女孩, 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身心的巨大伤害,原告因此常常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但为了年幼的孩子,原告忍气吞声,独自承受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一个人抚养孩子长大,支付孩子在上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而被告不但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婚生孩子也是不闻不问,也不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及孩子。
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使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奈,原告只好具状贵,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2014年7月3日
二、裁判精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与案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生育一女,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应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与配偶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诉讼中已承认其长期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在婚姻中遭受到严重的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
三、律师点评
1、值得欣慰的是被告有婚外情并长期与案外女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为原告争取财产分割及要求其他财产赔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2、遗憾的是法院判决过错方承担的精神损害数额较低,本案中被告明显的过错行为已经造成原告极度痛苦,为惩戒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的数额势在必行,呼吁立法机关尽早启动加大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的相关立法,以更好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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