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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案例简介」
    19929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打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依惯例预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张取照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遂于19934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
    「问题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格式条款出现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
    (以下条文在当时尚未制订,无法适用于本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的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冲扩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应按约定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的价款,退化冲扩预收费用。因原告胶卷所拍摄的内容系结婚纪念活动,胶卷的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按摄影行业协会规定,只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有悖于《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显示公平。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认识到遗失胶卷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功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存在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因丢失冲印胶卷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对于本案中的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理论与实践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同意,不可以是默示,即不能凭当事人的行动推定出当事人同意,因此本案中的格式条款不成立,被告不能依此免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格式条款同其他普通条款一样,可以以默示方式达成合意,还可以与合同文本相分离,如本案中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格式条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此项免责条款。摄影行业协会行规的明文规定一经公布,全市的所有摄影协会成员均按此规定办事,被告的做法并不违反惯例,是正确的,其利益应受保护。
    第三种意见认为,悬挂于营业场所的行业规定可以视为合同的格式条款,但由于该条款违背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被告的辩护不能成立,原告的利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当原告将胶卷连同18元冲扩费一同交给被告时,意味着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了订立承揽合同的要约。当被告接受胶卷和18元预付费后,开具冲印单的行为即是被告的承诺。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对于承揽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这一免责条款,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免责条款应当认为已被纳入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部分。
    所谓免责条款,即指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提出,也不允许法官加以推定,而要把免责条款纳入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要注意的是,同意的做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也即从行为人的行为中加以推定。
    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存在于格式条款中,也可以存在于非格式条款中。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固定格式和内容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假如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为格式条款,那么此类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或标准合同。实际生活中往往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些行业如邮电、银行等行业的行业规定是否可以视为该行业统一事先拟订的与合同文本相分离的格式条款?倘若该规定不是行业规定,而是某一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自己的规定,但已以某种方式置于显眼位置,以令所有合同对方当事人知晓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定虽未写入合同文本,足否仍可视为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格式条款?我们认为应当将其视为格式条款。本案中,被告将包含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有关行业规定悬挂于营业场所中的显眼位置,虽然该行规未与冲印单合在一起,仍可视为由被告提出的免责条款,只要冲印单已经开出,免责条款就被纳入合同的内容。
    虽然该免责条款是承揽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对于该条款的效力仍然需要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免责事项,二是免责范围。假若免责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那么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他就有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拟订一些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不公平条款,而对方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对格式条款只是被动的接受而不管是否愿意,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此类事件中如何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以前,《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中均没有关于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相关规定。在19941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此有所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999年《合同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法第39条至41条对格式条款的原则、效力和解释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遵循公平的原则是指当事人拟订的格式条款要符合公平的原则,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要符合公平观念,权利义务要有适当的平衡。接着,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而无效的合同,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之所以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上述两种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谴责性,而且这两种行为都可构成侵权,即使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受损方仍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侵权责任免责的话,无异于以合同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权利。显而易见,某市摄影协会的规定,从经营者本身的利益出发,单方面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同类胶卷价格范围内,恰恰回避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即载有内容的胶卷已不是一般的空白胶卷,它的价值是一卷空白胶卷所无法替代的。作为载有内容的胶卷的管理方,经营者必须负有保管好胶卷的义务,这是彩扩部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说彩扩部仅以同类胶卷照价赔偿,也就相当于以合同方式排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限制了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了自己由于损害消费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第40条和第53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彩扩部不得援用予以免责。
    在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近年来颇有争议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对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侵害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其规定范围比较窄,无法全面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的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其仍然是从侵权法方面来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对照本案(假设其在合同法和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如果原告以侵权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则根据此司法解释,则无疑可以得到保护。但是,如果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目前的立法中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对违约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八大霸王条款伴随中国人一生 又到3·15,消费者投诉再达高峰。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最无可奈何的投诉项目之一。市消协指出,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群体经常是只能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受窝囊气。

本报特别挑选了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较多见的霸王条款案例,以虚拟人物、案例、盘点、座谈的形式展现出来,以为提醒。

上月13日,距离去年1113日国家工商总局施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好3个月,也是北京市工商局给予商家3个月期限自查纠正霸王格式条款结束的时间。一场对霸王条款的全面摸底调查正在进行中。

有人可能会疑惑:商家很少与我们签合同,哪里能看出是霸王条款’”?事实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利用它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时时发生。当你在自己正使用的美容卡、健身卡、消费卡上看到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购物时瞧见店堂里挂着打折商品、珠宝首饰概不退换,和朋友外出用餐时餐馆里过目不忘的禁止自带酒水时,其实这不经意间,你就已经是霸王条款受害者了。

霸王条款时而明目张胆、霸气十足,时而又玩起隐身术变脸术,纷繁复杂、难以名状,我们试图通过本文的一位虚拟人物龚苹,谐音公平,用她从毕业到现在12年的经历唤起人们提防那些隐藏在身边的霸王条款,也许连你也都会感到惊讶:我们这辈子究竟会遇到多少霸王条款啊?!

1
初入社会 租房中招

中介称,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

34
岁的龚苹已是一个7岁儿子的母亲,来自河北保定的她12年前大学中文系毕业后,与男朋友一起留京。为了北京户口,她留在一所中学教语文,一年后,因为受不了循规蹈矩的生活,她辞了职,进了一家当时还是新兴行业的大型公关公司做策划。

由于一时买不起房,两人打算在东四环附近租一套一居室。该约定的我们都写在合同啦,签个字吧,通过中介选了房子,龚苹还没来得及仔细扫一眼内容就在中介的催促中签字,交了800元押金。

回忆起这多年前的租房遭遇,龚苹依然很谨慎:你要是租房,合同一定要详细看了再落笔,否则隐患无穷3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龚苹刚打算洗澡,打开热水阀门,燃气热水器的一声着火烧毁了,墙面、灶台也受到牵连。龚苹赶紧打119让消防灭火,经查是燃气热水器老化引发。中介来后安慰龚苹,说没事,房东换个新热水器就行

半年后龚苹退房时,中介说热水器在居住期坏了,按合同约定800元押金不能退。龚苹翻开合同看到里面确有一条: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中介又说地板有开裂,桌角有缺损,没有太多经验的两人吓得不敢再让他找了,只得忍气吞声不要那800元了。

2
买房遇霸王 不得不

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

龚苹和男友计划先买房再结婚,2001年,北京的房价还没有高得离谱,两人看好广渠门附近一套90平米的期房。

有了租房吃亏的遭遇,龚苹找了学法律的朋友一起去售楼处。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拿出长达3页的密密麻麻的合同。朋友一下子挑出8处不公平的地方。比如,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比例悬殊。龚苹回家思量再三,还是签了。

接下来到银行办房贷同样不省心。银行聘请律师,却规定律师费由消费者承担。2001年办房贷的龚苹终于在20071月的时候听到了一个好消息北京市消协、市银行业协会和市律协联合把存在了8年的银行转嫁房贷律师费的现象叫停了!只是对她来说,来得晚了点。

收房时,物业公司要求物业费和水电费一起收,不按时缴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公用地方的使用权归物业公司所有。业主们达成的拒缴费同盟,但一个月后悄然瓦解,有人悄悄把合同签了,最后龚苹也只好选择默认接受。

在龚苹买房的4年后,一系列由政府制定的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才陆续出来。

3
拍婚纱照买下自己的底片

影楼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

买房梦想实现,龚苹开始谈婚论嫁。小资而浪漫的她执意要拍一套漂亮的婚纱照,和影楼约定拍30张制作入册。

拍照那天,幸福的龚苹状态好极了,摄影师一口气拍了60多张照片,龚苹提出要么保留多余照片的底片,要么当即删除,这时影楼人员说话了,按本店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

还沉浸在欣赏婚纱照美感的龚苹有点蒙,这是我的照片,为什么不给我也不能删除?但影楼坚称这是行规。龚苹只得多掏900元,买下了这些昂贵的底片。

婚礼当天,龚苹的化妆师让她挑选是不是用收费的化妆品,说收费的化妆品效果好,可以撑一天,免费的可能在婚礼中掉色用收费的,龚苹想也没想就决定了,但至今都觉得很愤怒。

4
生子不能自带物品

医院规定,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转眼到了2003年底,龚苹在公司已是一个小部门的主任,事业刚有起色的她也到了生宝宝的黄金时期,可是公司在员工守则和劳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如果计划怀孕,必须先经公司批准,否则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虽然对这个明显限制女性生育权的规定,女员工们都颇有异议,但公司照样执行不误。龚苹盘算了一下,公司有好几个女员工都有怀孕的打算,自己又不想放弃现在的职位和福利,而要排队还不知什么时候能轮到。于是她备下一份厚礼,和老公专程拜访了公司某位领导,造人计划才得以批准。

龚苹说,她所在公司还算是人道的,自己一位女友在另一家企业,人家直接就明示女员工3年内不得生育

怀孕一切顺利,龚苹熬过了9个多月,如期被推进了医院产房。此前她曾问过医生需要准备哪些用品,结果对方告知带上钱和证件,直接来人就行,别的都不用

果然,生完儿子,医院就直接给了1个包被、两套睡袋、和尚服、纸尿裤、浴巾等婴儿用品,龚苹当时觉得这医院服务真周到,可最后一结账才发现,这些周到的婴儿物品已被收取了200多元的费用。

龚苹忍不住向护士质问为何事先不说明,对方解释是一直都这样,医院规定,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5
幼儿园的占位费

幼儿园称,这是要保留孩子的位置,以便不招别的孩子

时间一眨眼,就到了儿子上幼儿园的时候了。为了能挤进好的公办园,龚苹不得不服从潜规则,交了一笔数万元的赞助费。

可是这还远远不够,龚苹发现,儿子的幼儿园明文要求,入托前要一次交纳600元,用于购买杯子、毛巾、被褥等生活用品,但离园时却只退被褥,全是我们花钱买的,最后却只退被褥,但找谁说理去呢

她还发现,幼儿园居然明目张胆收取所谓的占位费,如果孩子请假,每天收取数十元占位费,想转学,也要先交上几百元的假期占位费。

对方说,这是惯例,这是要保留您儿子的位置,以便不招别的孩子,否则损失得补回来。处于强势地位的幼儿园很多规定和制度都是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而家长们一旦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就得受制于人,龚苹这个道理。

如今,已上小学的儿子又加入了奥数班、英语班的大队伍。

龚苹花了2000多元在一家比较大的英语培训中心报了名,中心承诺保证考试达到95分以上,否则就退款。

第一年儿子期末考试没有达到目标,龚苹想问问培训中心,还没开口提退款的事,对方就指着墙上的告知书说,考试成绩是以我们的为准,学校的成绩不作为依据

6
不能退的美容卡

美容院规定,如果退卡,已半价消费的项目需按全价结算

和很多爱美的女士一样,龚苹经常光顾美容美发店,每次从一进店门起,店员就会一边干活一边推荐办会员卡,您办一张吧,持卡美容理发就可以享受5折优惠,合算。如此劝说几次,龚苹心动了,办了一张800元的会员卡。

消费几次后,龚苹发现,办卡等于把自己在这家店了,卡上规定了消费次数和期限,逾期未消费完也不退款。龚苹提出退卡,对方拿出规定,称退卡可以,但已消费的项目按原价扣除。

这意味着一次烫发300元,持卡打折为150元,而如果要退卡,店家则还要按300元的价格扣除。自此,龚苹再也不办任何预付费卡。

这段时间,又出了一件让龚苹闹心的事,刚工作的弟弟接连办了2张银行信用卡,有几次钱超期没有全还上,而信用卡实行全额罚息的规则,哪怕是只欠了10元,银行还是会按还款周期内的消费全额进行计息。仅半年下来,弟弟的信用卡已负债1000多元。

龚苹得知此事,赶紧寄钱过去,让弟弟迅速把这笔债务还上,然后在她的催促下注销了2张信用卡。这些行业的规矩,即使反映了也一时难得到解决,索性别碰它最好。

7
退打折鞋得打官司

商场规定,打折、特价商品不能退

某天,龚苹路过商场,看到自己喜欢的一双皮鞋正在打折促销,兴冲冲地买下来,可是鞋的内帮掉色,把她好几双浅色袜子、甚至脚趾都染色了。龚苹找到商场退换,对方称一则没有质量问题,二则打折、特价商品我们规定是不能退的

龚苹怒了,开发商惹不起,幼儿园惹不起,还惹不起一个商户?她投诉到了辖区工商所,工商人员决定调解,龚苹专门请了半天假。商场人员坚持要龚苹拿出鞋子质量不合格的鉴定证明才退。工商人员只好跟龚苹说调解失败,建议她给鞋做个鉴定,或者到法院去打官司。

但这两种方法龚苹都不打算尝试了,耗时间费精力,忙碌的工作耽误不起。

深受霸王条款之害的龚苹百病成医,经常和同事开玩笑,说生活处处存霸王,看电影影院谢绝自带食品饮料、吃饭餐馆要收开瓶费、出门旅游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估计只有等到人死后,才不会再遇到了。可是一位刚刚安葬完母亲的同事却告诉她,殡葬的暴利更让人瞠目,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卖数千元,墓穴一个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一些殡仪馆还规定必须在馆内选购骨灰盒,外购的骨灰盒一律不准带入。

8
赔偿的阴阳脸

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基本不赔

一次,她带儿子到郊区度假村玩,儿子不小心把一个烟灰缸给打碎了。第二天,宾馆索要赔偿40元。

一个小烟灰缸市场价不过10元左右,这不是宰人嘛,龚苹记得过去看报道,中消协曾点评过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是霸王条款,要赔也应按损害物品的市场价减去折旧费,龚苹直接拿出10元钱递给主管,没想到,主管居然同意只赔10元钱。但她没来得及高兴几天,她去照相馆洗胶卷,对方早已在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把数千元的羊绒大衣拿到洗衣店干洗,单据上同样是遇损坏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10倍之内。快递物品如果不特意做保价的话,一旦丢失、完全毁损的,最高赔偿200

龚苹很疑惑,为什么都是赔偿,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就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却基本不赔?

龚苹打心里佩服那些向霸王条款的人。她经常在报纸上见到的公益律师郝劲松,经过与铁道部打官司,终结了中国火车上吃饭不开发票的历史。一位旅客与酒店打官司,要求确认“12时退房,否则加收半天房费是霸王条款,虽然败诉了,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随后删去了该规定。

龚苹看到,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去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被称为约束、扼制霸王条款的专门规章,对霸王条款商家的查处,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最高可罚款3万元。龚苹相信,社会上多一些爱较真儿的人,就会少一些霸王条款

调查

所有受访者遭遇霸王条款

本报对霸王条款进行调查,最终解释权使用频率最高

本报讯霸王条款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截至昨晚10时,本报进行的“‘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网上调查显示,100%的被调查者都称遇到过霸王条款

最终解释权使用频率最高

今年清理霸王条款是重点,本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推出了霸王条款网上问卷调查。截至昨晚,根据网上调查显示,有90%的人经常遇到霸王条款

对于霸王条款经常出现的领域,电信行业、商场超市、银行位居前3位,这也是消费者与之打交道最多的单位,其他诸如餐馆酒店、水电气交通公共行业、保险、旅游、购房租房、汽车等领域也都有涉及。

在问及哪些是被商家使用频率比较多、且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成为被调查者的首选,约占86%。一直处于热议的餐馆谢绝自带酒水也有68%的人选择。


逾八成人认为霸王条款投诉难解决

调查发现,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意识还是比较有敏感度的,除了极少数人称已习以为常或者很少注意到外,有六成的被调查者都反映,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自己虽然心里清楚、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薄弱,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而大多数消费者面对受霸王条款侵权时,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

86%
的被调查者认为即使投诉了,也很难解决,或者时间很慢。消费者因此最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增加商家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并及时点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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