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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在即:王佰光律师介入200万票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10-07    作者:王佰光律师
开庭在即:王佰光律师介入200万票据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9月,王佰光律师接到一个求助电话,远在山西的企业老板赵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王律师。原来,赵某某的企业最近卷入了一宗巨额票据纠纷案,案件涉及主体较多,案情颇为复杂,赵某某和她的亲友研究了一段时间,始终没有头绪。但是,开庭的日子却越来越近了。在紧急关头,赵某某委托亲友来到天津找王律师帮忙。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详谈,王律师了解了所有案情,但发现本方处在一个很不利的境地,由于这类案件极具专业性,委托人并不清楚从哪个方向努力,因此,开庭在即,却有很多重要的证据没有收集。接受委托后,王律师立即给法官打电话,希望能延期开庭,但未得到法庭的批准。此时,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律师,王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迫使法官将开庭日期延后了一个月。
一招致胜:程序的胜利、经验的胜利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依法办事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行为方式。但是,“法”有很多种分类,根据内容的不同,往往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所说的“法”指的也是实体法。二十一世纪以来,跟随国际大趋势,我国的立法与执法也越来越注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领域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的立法化,正是这种趋势的典型标志。
在本案中,从证据等实体内容来看,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小,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多余的时间来收集有利的证据。王律师正是从程序着眼,在当事人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只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必须审查。王律师正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充足的取证时间。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一次程序的胜利、经验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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