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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黄石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黄石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鄂发[2003]15号、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范围

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市7个农场1.8万余名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中花湖农场、江北农场在市直参保,东风农场在大冶市参保,半壁山农场、综合农场、荆头山农场、军垦农场在阳新县参保。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我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具体办法:

(一)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其上年度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范围内选择。

(三)所有参保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均与当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同步。

(四)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进行核定和征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农场整体进行核定和征缴;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由农场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统一代收代缴。农场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视同增加农场职工的负担。

(五)农垦企业和职工参保后,由市、县(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其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一致,个人帐户的管理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原未参保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本办法新参保时,对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应按历年个人帐户的11%由农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补缴。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当地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参保时当地2002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资金到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建个人帐户。补建的个人帐户金额为职工补缴的全部金额,并与参保后正常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职工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则1996年-2003年6月30日的工作时间不能视为缴费年限,从新参保时开始建立个人帐户。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已退休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参保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由市、县(市)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按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进行审核认定。

1、参保前已经退休的非农业生产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场2003年6月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具体办法是: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基础养老金=2002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2002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数(市直系数为0.70,大冶市、阳新县系数为0.8)×1.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连续工龄

补贴标准为50元。

2、参保前已经退休的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按2002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龄补贴和调剂金三部分组成。即:

月基本养老金=2002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水平(市直156元、大冶市140元、阳新县120元)+工龄补贴+调剂金

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给

调剂金=2002年度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工龄×0.2%

(二)参保前参加工作,参保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四部分组成。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2、从事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

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

工资×0.6×1.2%×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补贴标准=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综合补贴标准的50%。

(三)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农垦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性养老金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性养老金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市、县(市)办法计发且在上述办法控制水平之内的,仍维持不变;高于上述办法控制水平的,可按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进行调整。本办法实施后新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一律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不再享受其他有关待遇。

五、职工身份的界定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职工身份的界定

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农垦企业职工:

1、凡1994年前经过原劳动部门或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招工或登记手续的;

2、对户口在农场内的1994年后自然增长人员,农场为其分配了土地或与非农业生产企业形成了且目前在岗的;

3、1994年后按国家政策规定调入、分配、安置(主要指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到农场工作的。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招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前在招工单位做过临时工、本人属非农业户口且档案有原始记录的非农工,参加工作时间按实际参加临时工工作时间认定,做临时工时不足16周岁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年满16周岁时认定。自然增长的农工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实际在本农场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参加工作时不足 16周岁的,从年满16周岁时认定。其他情况一律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和登记审批日认定参加工作时间。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农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县(市)劳动保障和农垦主管部门及农垦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职工明白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各农场对参保对象要进行公示,做到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保尽保,并确保全市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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