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江某故意杀人案辩护案例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江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
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江某故意杀人,以故意杀人起诉江某。
江某在争执中将郑某杀害,并且在此案中江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委托我介入案件后,通过细致的阅读案件材料询问相关证人,发现郑某与其老婆有暧昧关系,且有其他一些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江某死缓。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虽然我没有代理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但借此机会代表被告人江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郑某及其家属深致歉意,被告人江某在法庭上表示虽然其家境十分艰难困苦但将竭尽全力予以赔偿,以慰亡者之灵,以安生者之心。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 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不妥,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适宜。
(一)主观方面:被告人江某不具有故意杀人之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
被告人江某没有杀人的动机事发之前没有,事发当天也没有。事发之前,江某及其妻子与郑某三人在河西加油站谈判,江某曾表态:你(指郑某)如果真心想和我老婆好,那么我退出,你们结婚。可见,事发之前,江某也并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事发当天第一次江某与郑某没有达成协议后,江某返回店中目的是为了要求其老 婆根据他们三人在最开始达成的协议,他们夫妻和郑某再次将事情说清楚。如果江某开始就想杀死郑某,那么根本不会叫其妻子一起去和郑某谈话。这样岂不是多了 一个目击证人吗?这是有悖常理的,故说江某无杀人动机。
2
、本案所使用的刀是江某倒水喝时偶然看到的,临时决定带把刀在身上。(p10)并且是江某妻子用来切菜的刀(p55)。
2
带刀的目的不是为了去主动伤人,是为了防身(听到郑某打电话叫人),必要时还可以起到吓唬”“小郑的目的。(P25)当天,第一次冲突时,小郑对小江态度非常凶,(询问余某某p79p80“我看到那名男子很凶的对小江说话,手上还拿着手机对着小江面前晃,小江就比较老实的站在那 里。),所以,江某带刀是为了防卫和必要时吓唬对方。
3
、在江、郑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时,江使用刀的主观目的不是想要刺郑,而是在郑用铁瓶王老吉砸江时,江用手去抵挡。(卷二P11P13P19 P26P27)此时江有防卫的故意和间接伤害的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江某的明知,也不是他希望和放任的结果,并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由上可知,被告人江某没有杀人的动机,并且未事前精心准备,带刀的目的只是在其与郑如果再次发生争执时能起吓唬作用,江某使用刀的目的是防卫和间接伤害的故意,不具杀人之故意。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本案被告人江某没有杀人的动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防卫和间接伤害郑某的人身健康的故意,虽然造成了郑某的死亡,但也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客观方面:被告人江某在使用刀的时候,没有的行为,只有的行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客观方面,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安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都指出在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江某利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剥皮刀刺进被害人郑某的左胸口一刀,致使被害人郑某死亡。而被告人江某的全部供述自始自终没有承认他主动刺杀被害人,结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见案卷一P25-P28)我们可以得出被告人江某并没有撒谎,其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江某并没有主动刺杀的动作。
1
、郑某当时是喝多了酒的人,言行十分冲动。(P10第一次讯问江某一回过头我就闻着他身上有好重的酒气p89询问证人朱显金当时小郑酒气熏熏的p92询问证人吴永敏我就闻到他身上好重的酒气)。
2
、郑某从两个台阶高的地方冲向被告人,用左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用拿王老吉的右手砸被告人头部。郑某将被告人打成轻微伤丙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见案卷一P30-P31)说明郑动手伤害在先。
3
、被告人江某右手握刀,刀刃朝上从下向上用刀挡郑右手,同时躲避郑的打击,在挡和躲的过程中身体下意识的下蹲,被告人显然不具有刺的故意和刺的行为。刀是在被告人还未挡到郑的右手时进入被害人左胸的。
在被告人江某供述的上述事实中,有三个动词提请法庭充分注意,即第一个是郑某向江某的字,第二个是江某用握刀的右手从下向上用刀挡郑某右手铁瓶王老吉从上向下砸江某头顶时的字,第三个字是江某在挡的过程中到了郑某的字。是郑向江移动的过程,也就是刀刺入郑左胸的过程,形成刺创;是江握刀向上的过程,形成切创;是以上两个动作作用力的结果。因此说是因,是果。这一因果关系将由郑某尸检鉴定书得到证明。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表检验为:左锁骨中线第四肋骨间见一5.0cm*2.2cm斜形皮肤创口,创角外上锐,内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检验为:心包左中缘见一6.0cm长破裂口,左心室前见8.5cm破裂口,鉴定意见为:郑某系单刃扁平锐器刺击左前胸部致心肺破裂,终因急性大失血而死亡。”“鉴定书证明创口由体外进入体内,刺创刺入口长度5cm,中间刺创管呈6cm,内呈 8.5cm。此损伤呈由外及内,外小内大的状态。
依法医学知识可知,刺创有刺入口与刺创管构成,其中单面刃刺器的刺入口是一侧创角呈锐角,另一创角呈钝角,刺创管多呈盲管状,刺入口创口大于刺创管管内创口。切创特点是创面尖锐,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光滑,无架桥组织。
本案尸检、解剖检证明,死者这一处损伤,既有刺创的特点又有切创的特点。即证明单刃尖刀的运动轨迹,既有从体外向体内刺创的运动轨迹,又有由下而上切创的运动轨迹。印证了被告人江某四次供述所述事实的真实性
以上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互印证的结果,充分说明被告人江某在与郑某发生肢体冲突中,郑有向江来的行为,使得刀刺入郑的左胸,形成刺创;江有持刀向上的行为,形成切创;两行为之力的合力所致。所以,当时的情况应该是:二人再次发生言语上的争执,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见起诉意见书)郑某冲向江某,郑左手抓住江某的颈脖子,右手从上向下用铁瓶王老吉砸江头部,江用左手抓郑衣服,右手握刀,刀刃朝上从下向上用刀挡郑右手,同时躲避郑某的打击——身体下蹲,在此瞬间,两个力形成了一个合力,郑冲向江时,刀刺入郑的体内造成刺创;江身体下蹲右手握刀向上挡时,刀向上方运动造成切创。正是由于有两个作用力的合力所致,才形成尸检和解剖检验所证创口有由体外向体内的刺创,又有刺管刺入口小(5cm)内创大(8.5cm)的切创。
综上,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被告人江某并没有刺的行为,即没有杀人的客观行为,而只有防卫和充其量间接伤害的行为。
上述主、客观两部分充分说明,被告人江某在本案中既没有杀人的故意,又没有杀人的行为。被害人郑某的死亡结果虽是一瞬间即一刀所致却是多个因素的结果,完全出乎江某预料的。江某并不知道有此危害结果,更没有希望和放任结果的发生也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说本案定性故意杀人不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况且被害人本身就酒气熏熏,又动手伤害被告人在先,其本身就有错在先。
二、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本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引起的。
被害人郑某与被告人江某系邻居(被害人住梅苑某某局宿舍(案卷p82询问辛卫华笔录)、江某住梅苑某某公司宿舍5楼(案卷p5)),本案是由于江某怀疑郑某与江某妻子之间非正常关系引起的。庭审中江某之妻也承认了这种不正当关系。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用错误的方法处理此事,最后酿成了命案。依据我国刑事政策,对此类案件不宜适用极刑。
江某一直怀疑郑某和其妻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并且也有间接证据证明郑某勾引被害人妻子发现我老婆和小郑之间频繁通话,有时候半夜里还通话,(见第一次讯问江某P7),这一个月内通话次数竟有六、七十次之多,而且有时好多的通话是在凌晨后(见第四次讯问江某 P22)被告人江某妻子金某某说:但是我知道小郑对我是有意思的,他还跟我说过他追别的女人几天就追到了,追了我23个月都没追到,而且还说过他就是喜欢我这种顾家的类型的(见卷P43第一次讯问金某某)。与郑某同居的前妻叶某某也发现其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我听到他在和一个女的打电话,我丈夫在电话里说:你想我吗?想的话 我就过去。’······我只记得尾号有34两个号码的信息有以下两条:第一条是老婆,我要死了,你来救我第二条是老婆,我要在你门口过一夜’” (见卷P69询问叶某某笔录)。
由于郑某与江某妻子关系暧昧,江某曾带其妻子约郑某三人在河西加油站当面将此事说清楚。郑某承诺谈判后与其妻子断绝关系,不再往来,不到其开的小江粮油店来。但是,郑某与江某妻子之间还是关系不断,为此,江某又有多次在电话中与郑某就此事争吵。但是郑某却不思悔改,违反约定继续与江某妻子来往。从那之后小郑就没再到过我们的店里打牌,就是偶尔会到我们店里买东西,在买东西的时候他就会顺道跟我说叫我打个电话给他,我就会背着我老公打电话和小郑聊聊天。(见卷P39第一次讯问金某某)。
至本案发生当天,纠纷就是由于郑某违反了其不再到江某妻子店里的约定引起的,郑某对于本案的发生,本身是有过错的。在肢体冲突中也是郑某先动手引起的,这时小郑已经冲到我的跟前,到了跟前之后他就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我脖子上现在都还有掐痕,(见卷P11讯问江某第一次),小郑就起了火,边凶着说:你是想干什么!,边上来用手上拿的一罐王老吉凉茶打我老公,(见卷P41讯问 金某某笔录第一次)
综上,本案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我国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不适用极刑。
三、被告人江某对其犯罪行为万分后悔,并表示愿意竭尽全力赔偿。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江某时,江某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万分后悔,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巨大的精神创伤深表愧疚,他对辩护人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他会接受法院公正的判决。他表示,在民事赔偿上,虽然家境贫困,还因医治淋巴癌负债未还,但他会积极赔偿、尽最大努力赔偿。
综合本案上述情况,根据20079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 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告人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矛盾激发的案件,而且被害人郑某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江某归案后真诚悔罪愿意尽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不属于罪行极 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对江某依法不宜适用极刑。
四、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偶犯、初犯。案发前,被告人江某一直遵纪守法,为人老实厚道,从刚才的法庭调查经质证证据证明,被告人江某得到177位邻里的联名签名请求从轻处罚的请求 p118-120)。被告人江某为人一直老实本分,乐于帮助邻里的人品得到大家的充分肯定。本案是由于邻里纠纷引起的,并不是精心策划,无杀人的动机和杀人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的。且众多邻里亦联名证实被告人江某不属于穷凶极恶之人,而是老实本分之人。江某上有80多岁老娘需要赡养,下有一双未成年儿女需要抚养。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于法于情于理也不宜适用极刑。
综上,本案定性故意杀人不妥,而故意伤害(致死)为适格,并具有从轻情节,被害人本身有过错在先,故不宜适用极刑,应在极刑刑罚以下对被告人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2011831
判决结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小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家庭贫困,小孩抚养没有赔偿,被告人已经抱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想法,经辩护保全生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