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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容易陷入的六个误区

发布日期:2014-10-11    作者:110网律师
诉讼误区让当事人破财又输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涉诉后容易陷入误区,造成既破财又输理的尴尬局面。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涉诉,应当理性、冷静、智慧对待,避免走进误区。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涉诉后由于知识、经验等的欠缺,容易陷入误区,造成既破财又输理的尴尬局面。
1.误区一:热衷找熟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别的什么上面。有的当事人有一种偏执的熟人情结,涉诉后不是在证据上、法律上下功夫,而是在熟人身上下功夫,殊不知,这样做往往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浪费精力,浪费时间,有的甚至还会上诉讼掮客的当,最终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结局。
2.误区二:过度依靠律师。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复杂的诉讼有律师提供帮助可以避免走弯路,但律师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当事人请律师以后,就以为万事大吉,对案件不闻不问。
3.误区三:迟延行使权利。法律保护的权利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和时间密不可分。一个人可能因为时间的纪录而获得权利,也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权利。比如: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可有的当事人总认为:只要对方未履行义务,自己的权利就永远受法律保护,致使实践中主张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不及时,而给自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4.误区四:诉讼请求不实际。提出诉讼请求是一项需要理性对待的诉讼行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考虑纠纷的实际情况,依法实事求是地提出。诉讼请求过高就得负担过高部分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一些费用。诉讼请求过低,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随意性太大,不实事求是,因此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5.误区五:消极应诉。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也是对等的。作为公民、法人被起诉后,正确的姿态应是积极应诉,要围绕争议的事实积极收集证据、主动向法庭提供证据,主动应诉答辩,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司法实践中,有的公民、法人被起诉后,消极对待,不向法庭提供证据,不答辩,不出庭参加诉讼。致使法庭根据原告单方面提供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对已方不利。如果不积极应诉,即使打得赢的官司,也会失去机会。有不少被告涉诉后,正是由于积极应诉,而打赢官司。
6.误区六:拒绝履行裁判义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具法律效力。一个理性的人,应当自觉、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履行一方在经济上就要多负担执行申请费和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甚至有可能被罚款、拘留,再重者,还有可能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社会上有的当事人对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采取推、拖、躲的办法应付。有的甚至采取暴力对抗的办法,不少当事人为此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实践中的误区来自认识上的偏差。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但要学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应当自觉、主动履行诉讼义务,避免陷入误区,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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