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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发布日期:2014-10-15    作者:王克春律师
20种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根据《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以及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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