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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件疑难问题汇总及回答(上)

发布日期:2014-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当前,人身伤害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涉及到很多问题,今天就所查、所看、所经历的主要问题总结一下。鉴于篇目较长,所以分两期来为大家解读。        1、退休后又返聘,受伤后要求支付误工费的,应否支持?   答:应该支持。理由:误工费的实质是对受伤人员劳动机会的一种补偿,这与是否返聘并无必然联系,再说返聘实际上新的雇佣关系的建立,不是原有劳动关系的延续,是按劳取酬。职工的原有的退休工资是基于职工原有的劳动关系发放的,返聘受伤是在新的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应该按新的雇佣关系处理赔偿问题。   2、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如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如一致,定残前一日是指第一次鉴定还是第二次鉴定作出的日期?   答:应按第一次鉴定时间为准。理由:重新鉴定是对第一次的复核,在重新鉴定结论与第一次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说定残的确定时间是第一次的鉴定时间。再说,如果按重新鉴定的时间确定,实践中容易产生受害人为了多获得赔偿(统计数据在逐增长)而恶意申请再次鉴定的情况。
   3、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或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公司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具体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是连带责任还是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让被挂靠公司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话,很难具体确定比例范围,同时受害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护,无法得到充分赔偿。不仅容易引起受害人上访,也不利于加强被挂靠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的规范管理。如果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都不提供有关交纳挂靠费的证据,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答:承担连带责任为宜。所谓挂靠,是指车辆的产权归属个人,但对外经营是以单位名义,实质是个人利用单位获得的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对外的责任原则上应该由经营单位的名义上承担,但考虑车辆的产权归属、运营权的实际支配权、主要营运收入的受益人权等都归属个人,完全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对挂靠单位不公平,故应该把个人也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待。在两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问题上,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让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合适的,毕竟对于挂靠这种方式不是法律所提倡的,当事人愿意选择挂靠应当预见到挂靠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4、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应如何承担责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是仍由被吊销企业承担责任?还是由被吊销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股东承担责任?
   答: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可以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判决由被吊销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限期进行清算,如开办单位或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可要求开办单位或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5、误工费:
   (1)误工期限问题:目前审理的案件中存在有些医疗单位出具的误工休息证明有太大的随意性,按照医疗单位出具的休息证明,期限太长,是否严格按照公安部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的规定计算误工期限?该规定中不明确的如何掌握,是否启动误工日期鉴定的问题?
    答:休假证明在期限内的按照证明计算,超出的则按照公安部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的规定计算最长误工期限,双方争议过大的,或者有证据可以证实有明显不符合实际误工日期的,可以启动误工日期鉴定,但应严格控制该鉴定的启动。
   (2)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单位的收入证明随意性太大,且相附的工资表也很不规范,这种情况如何掌握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答:目前一般实践是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及减少收入证明,附加人员最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详细的证据的,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可参照行业平均工资或者城镇以及农村人均收入。
    6、护理费:
   (1)同前面误工费大同小异,同样存在部分医疗单位出具的护理人员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证明的随意性太大,这种情况如何掌握护理期限?同样护理费的标准也存在护理人员和误工费计算标准同样的问题。
    答:护理的需要是按照医生根据病情的需要做出医嘱,不能够排除病人家属出于私利等目的找医生违规出据,这需要与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进行严格控制制度。一般情况下应遵从医院出据的有关证明,但是法院在核实时应与实际病情,病历记载相结合,作出合理判断。对于护理费用问题,有证明证明且该证据符合要求应该采信的,可以按照证明计算。如没有证明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参照当地医院护工的市场价格确定。因为实践中存在有部分护理人员即使误工也不扣除工资等的情形,有部分护理人员本身就没有收入,计算标准不一,也不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2)今后护理费问题:能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护理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职工月工资的50%、40%、30%)计算今后护理费?
    答:可以参照护理依赖程度,必要时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7、假肢费用的问题: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的假肢费用(包括安装次数)争议比较大,且由于需要多次安装,合计的赔偿费用也是比较高的,即便同样是普及型(装饰性)假肢,价格悬殊也很大,这类问题如何掌握?
    答:目前实践以取市场价格的中等为主,应与原告主张,实际所需相结合,以市场价格做准确参考,以中等偏下价格为主。
    8、过失相抵原则中的重大过失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是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先决条件,不同侵害类型中重大过失的认定也不相同,涉及自由载量的执法尺度的问题,如何正确适用,关系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在社会中的影响问题。
    答:按照通常人的常规判断为原则,如果超出则为重大过失,具体掌握应从严。
    9、雇佣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实践中,雇主雇佣雇员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的,中介机构是营业单位,受益者,应否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关于雇主有的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问题,如雇佣他人卸货,他人搬运东西不慎从车上掉下来摔伤,雇主的“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规定在那里,该雇员是否存在重要过失。
    答:如果中介机构是纯粹的信息中介服务,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指派雇员又是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则中介机构应对外承担责任;或者由个人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雇主的资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法定按 法定,无法定按通常条件,以足以保证基本安全为原则。
    10、未成年人受伤与学校、幼儿园的责任问题。过错责任明确了,黄松有的讲话认为学校、幼儿园不超过50%的责任,我认为是否区分高中学、初中学、小学、幼儿园,特别是幼儿园,最大六、七岁的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幼儿园是营利性的,收管理费,保育费,能否突破50%,由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
   答:应该区分并结合学生的年龄即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
   11、过错责任明确的这类案件多数属同学之间造成,并且过失行为占大多数,应否考虑侵害人的实际行为能力?第三人侵害不能够完全赔偿的补充责任如何确定比例?更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答:应该考虑侵害人的实际行为能力,补充责任也应当根据高中、初中、幼儿圆的情况而有所区别,毕竟不同种类的学校所承担的监护责任或管理责任是不同的。
   12 、机动车致行人、非机动车的损害。机动车负责及责任分担问题,实践中,首先这适用无过错责任,实践中,往往扩大了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偏重减轻了机动车的责任,也即对重大过失的理解为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是不正确的,应区分行为人的素质,有的行人文盲,不识字,搞不清交通规则是什么的,其次,“必要措施”,发现行人前200 米 、100 米 、50 米、10 米是不同的,但都是制动措施。
   答:交通事故不应考虑行为人的人员素质,人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即便不识字,也知道有车的时候是不能够过马路的。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是最宝贵的理由,是因为人人平等,不是因为自己的素质。其次必要措施是指已经发现了危险情况,并采取的正当的措施即可,至于多少米不是主要的,导致避免不了的交通事故并非提前200米就可以制止。
   13、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初次认定与复核认定所做的结论不一致时,复核认定依据的事实没有变化时,法院该采信哪个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自由裁量。事实相同,法律依据不一,结合相关其他证据,不能够排除人为因素,建议可不采信任一。
   1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在第一次手术时植入钢板,出院后钢板断裂,再次植入钢板,第二次植入钢板虽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联,但又不是直接因果关系,该怎样确定第二次的损失数额。
   答:应确定钢板断裂原因,确定是否存在人为或者产品质量以及手术因素,在可以排除自身原因外应追究相关厂家或者医院的责任;如通过鉴定等确定第二次植入钢板和道路交通事故不是直接因果关系,则第二次损失原则上不应由侵害人承担。
   15、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既有雇佣法律关系,又有高空坠物引起的损害,损害是由两种原因共同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涉案的是两种法律关系。应当怎样作出判决。
   答:应告知原告选择合适的诉由,人民法院可在审理后选择其一,根据选定的诉由确定责任和法律适用,不应支持连带责任。
   16、最高人民法院司解28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何解。如果是伤者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年龄该怎样界定?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老人应当被扶养、赡养。但查阅相关法律发现未规定多大年龄为老人,实践中有的以男60岁、女55岁为界线,也有的都以60岁为界限界定。还有人认为只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即可,不应受年龄的限制。也有人认为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对被扶养人来说意味着扶养来源的永久丧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是59岁,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
   答:不应以年龄做界限。只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无其他生活来源即应支持。
   17、确定误工费的依据是什吗?只有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行吗?(前面已有重复问题)护理雇佣护工的有无市场价格?
   答:医院有专门的护工,可结合当地医院出据有关证明,也可到到底统计部门查询。
   18、伤残补助金在权利人死亡后,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答:能。伤残补助金是补偿给权利人本人的,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19、死亡赔偿金应按何原则分配?
    答:参与分配人的范围可以参照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分配比例不一定要完全等同,应当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确定。
    20、应如何界定职务行为?
    答: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担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职务,在职务范围内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后果要承担民事责任。应从行为的起因,过程,范围,目的,以及结果的受益分析,为履行本职工作或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实施的一定行为属职务行为,是否受到指派是认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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