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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侵权说不--小议最高法发布网络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4-10-16    作者:110网律师
对网络侵权说不                
   这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对人们的生活影响是越来越大,有这么一句话“网络好可怕,人肉毁一生!!!.很多不幸被网络侵权的人,可能一生的命运都因此而被改变了,甚至很多因此自杀。究其原因,在于网络侵权行为由于是发生在网络上,传播速度很快,侵权人难以查到,即使查到,也很难获得多少赔偿。所以,很多人在受到侵害后人另可花钱请人删贴,也不愿意起诉。但是,在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之后,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对于遭受网络侵权的人来说,请好律师打一场侵权之诉成为了最明智也是最有利的选择。以下是对《规定》的几点分析说明。
   

一、不知道侵权人是谁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网上人们用的都是网名,那些发布个人隐私的,泄露个人信息的你根本都不知道是谁?要想去查,因难重重,知道这些信息的只有网站的管理者,然而很多网站都是天南地北,根本就联系不上。更不要说很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对这些行为不仅不阻止,还推波助澜。
那么,根据《规定》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不知道侵权人没关系,只要知道是那个网站就行,用句俗语来说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网站如果不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信息,那么就要受处罚。所以,对于受网络侵权之苦的人来说第一个问题解决了。

二、侵权的网站离受害人太远,老远跑过去起诉太麻烦了?
确实,很多网站是天南地北,服务器地址也难查,而以前要起诉这些网站只能跑到网站所在地或服务器所在地,这让不少的受害人只能把眼泪往肚子里流,或者自己换个环境逃避。但根据《规定》,受害人想要起诉就方便了,直接在家门口起诉。
根据《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规定中明确说明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所以,受害人再也不用千里迢迢的跑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起诉了。这个问题也解决了。

三、侵权网站很容易就逃避责任?
泄露他人隐私,对他人人肉搜索的行为往往在短时间内会大幅提高网站的访问量,而访问量又直接关系到网站的收益,所以,很多网站在面临此类事情的时候,总是推三阻四,拖延删贴,甚到根本就不闻不问,被起诉到法院后,总是说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拿避风港原则来逃避,即使最终被判决侵权,也顶多把相关的网页删除,再赔偿少量的钱。所以,很多网站对此类侵权诉讼视如无睹。
   对此,《规定》列举出7种情况,以此综合考虑判断运营商是否“知道”:(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这一规定,网站想要再以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就困难了很多,网站的不作为或者对侵权通知拖延无视的行为只会对网站不利,想要摆脱责任只能积极的遵守法律,对侵权行为积极的去阻止。

四、去起诉网站要进行调查,还要请律师,怕成本太高得不偿失?
在做法律咨询时,很多人曾经向我咨询被别人在网络公开了个人信息或隐私,但由于不知道如何起诉,又担心请律师调查起诉花费太高,所以,最后就忍了下来。以前回答他们时我对此也无可奈何,毕竟,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都不是很高。但是现在我可以告诉他们,这些成本都可以由侵权人来承担。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所以,受害人完全可以放心大胆的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而不用担心在受到网络侵权之后又要受到诉讼维权的劳累和高额的成本。

五、那么,最后我们要明白什么样行为构成网络侵权了?个人信息又有那些?在我们的个人信息发生网络侵权时我们又该怎么办了?
根据《规定》第一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的就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上公开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他人或经营主体的信赖、社会评价的,公开他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这些都是网络侵权。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不和所措,其实,如果发现的早,受害人应当马上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网站公示的方式向网站发出的通知,通知应当写明1、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如果发现的晚,我们建议受害人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然后再通知网站,再准备委托律师起诉。

最后,笔者想说,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美好的、安全的未来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去努力,每一个被侵害权利的人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法治社会才能来到,幸福的社会才会变成现实。希望每一位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能够分享转发本文,让更多的人都了解法律和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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