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有房婚后拆迁,补偿款续购房,离婚存争议?
发布日期:2014-10-17 作者:黄周端律师
2000年王女士与黄先生结婚。王某婚前从单位购置了一套房改房,并于1998年付清所有房款。后该房面临拆迁,王某与房产公司于2003年7月份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68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于2003年9月份王某用上述拆迁补偿款在福州市晋安区重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王某。购房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60万元整;王某应在当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分三次付清全款……”。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黄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某03年购买的房屋。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那么,王某与黄某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争议房屋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款是用拆迁补偿款支付的,而拆迁房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系拆迁房货币转换形式。因此,购房款系王某个人财产。王某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第二,房屋购买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原个人房屋因拆迁而另购买了新的房屋系用于生活居住,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并非属于投资性质,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综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仍归个人所有。但是,在这一类纠纷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无法证明婚后购房款系个人婚前所有,致使在发生离婚过程中,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而造成法院在审判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充分、完整地体现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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