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张敬辉律师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论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离婚时,如何判断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企业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
- 婚时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