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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110网律师
谈劳动者保护
 
     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几乎天天都有来自劳动者有关劳资纠纷法律咨询,诸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工时间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劳动者休息时间,不能按时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不让辞职,不给办离职手续,劳动者辛苦一年老板无原则拖欠克扣工资,甚至出现老板跑路,劳动者辛勤付出血汗钱工资打水漂, 凡此等等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为此,我国政府、司法机关、立法部门虽然都很重视,政府专门成立机构帮农民工追索拖欠工资,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立法机关也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 但这方面纠纷仍然层出不穷,劳动者整体弱势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劳动者维权难,成本高,周期长依然十分严峻,律师接受咨询也并无更好办法,只能回复:建议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维权等。话是没错,但深知操作起来很难,有的老板拖欠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一二千元,启动诉讼、仲裁,从时间和精力上劳动者都是无法承受的,特别是对异地打工者,只能无奈放弃,最后只能是句空话,没有实际操作意义。思前想后,还是认为提高劳动者保护意识更重要,这里结合实际和法律规定谈谈劳动者具体保护方法,希望有助于劳动者更好就业、维权。 
     一、看单位。劳动者就业虽有自身条件限制,但还是要对用工单位基本情况有初步了解,看看他是不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合法经营组织,合法企业较无资质、无执照的非法用人单位风险会降低很多;
    二、看老板,一个企业诚信与否看老板,看企业文化,看老板对员工是否言必信,行必果,还是一个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的人。无信不立,不能去。
    三、看规章制度,一个企业都会有规章制度,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好的企业制度是公平的、公开的、全面的,不好的企业,无制度、不公开,随意性很大,即便有制度都是限制劳动者的,慎选。
     四、看工作环境,工作环境恶劣的企业,资金实力差,发展空间小,违法可能性大,破产被查出风险大。属于就业高风险区。
     五、要求签订合同,享受社会保险,这是劳动者法定基本权利,注意行使。如果拒绝,说明企业不规范,违约风险高,建议慎重选择。
     六、尽量集体活动,劳动者个人力量是微不足道,但集体力量就容易被引起重视,话语权截然不同,可能的话参与集体用工,那样维权就要好很多,你看动物世界,跑单的总是被其他动物捕食就是这个道理。大企业要充分利用工会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救济措施
     1、向劳动部门投诉;
     2、申请劳动仲裁;
     3、要求追究企业老板刑事责任。
     八、相应法律规定摘要: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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